【文字解读】关于《石狮市海洋发展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石狮市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9-29 09:28 浏览量:

  关于《石狮市海洋发展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石狮市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海洋捕捞、海上养殖产业并存,渔业船舶、海上从业人员数量较多,海上生产受台风、大风、赤潮、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以及碰撞、火灾、自沉等海上事故影响突出,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灾害损失压力较大。为进一步健全渔业风险保障体系,落实省级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改革部署,发挥保险风险分担作用,减少渔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提升渔业本质安全水平,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以及前期渔业互助保险运行实践,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6〕3号)文件精神,市海洋发展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本通知及9个实施方案。

  出台本通知及9个实施方案,是落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实现渔业互助保险“增品、扩面、提标”,覆盖渔船财产、从业人员人身、海上养殖设施、水产养殖指数等多类风险,有效化解海上生产灾害事故带来的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6〕3号)。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政策,构建渔船、渔民、海上养殖全方位风险保障体系,推动渔业互助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兜底作用,减轻渔业经营主体灾害损失,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海上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护航我市渔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三、工作进展

  本通知由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起草,经征求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等沿海镇人民政府以及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福建分社石狮营业部意见,同时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吸收各方合理建议修改完善文稿。2026年9月18日完成合法性审核,经市海洋发展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公文程序审签印发执行。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止。其间,国家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政策、省政府及泉州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主要内容  

  本通知立足石狮渔业现实需求,印发9个实施方案,分别为《石狮市沿海渔船雇主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石狮市远洋渔船雇主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石狮市沿海渔船保险实施方案》《石狮市远洋渔船保险实施方案》《石狮市渔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石狮市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实施方案》《石狮市海上养殖设施财产保险实施方案》《石狮市海水养殖赤潮指数保险实施方案》《石狮市水产养殖高温和暴雨指数保险实施方案》,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享受省、市两级财政保费补贴的9个险种,包括沿海渔船雇主责任保险、远洋渔船雇主责任保险、沿海渔船保险、远洋渔船保险、渔民意外伤害保险、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海上养殖设施财产保险、海水养殖赤潮指数保险、水产养殖高温和暴雨指数保险等。

  二是明确各类保险对应的参保对象、财产范围,划定不属于承保范围的标的。

  三是明确各险种投保方式及约定保险有效时间。

  四是明确保险责任,列明各险种项下保险人需要承担赔付的灾害、事故情形。

  五是明确责任免除,列明不予赔付的原因、损失及相关费用。

  六是明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约定保额区间、基准费率,明确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口径以及渔民自付比例。

  七是明确赔偿处理,规定索赔材料、赔款计算规则、免赔、先行赔付、保险责任终止等理赔相关要求。

  六、关键词诠释

  记名承保:指在投保时将被保险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明确列入保单,保险公司只对名单内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承保方式。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石狮市海洋发展局渔业股

  联系电话:0595-8222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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