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05-08 08:55 浏览量: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的若干意见》(狮政综〔2019〕30号,以下简称《意见》),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石狮市三面临海,海岸线长68公里,拥有泉州港为数不多的深水岸线,是泉州港的中心港区。近年来,我市外贸集装箱运输取得了一定的发展,2018年完成外贸集装箱3.1万标箱。但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市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速度仍较为缓慢,2018年仅有台湾(高雄)、马尼拉、香港3条外贸集装箱航线。为加快我市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培育和打造一批外贸精品航线,鼓励泉州货走泉州港,助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做大做强,根据《福建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修订)(2017—2035年)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8〕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发展目标

  巩固台湾(高雄)、马尼拉、香港外贸集装箱航线,拓展越泰近洋外贸集装箱航线,以及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优势开辟外贸内支线,逐步完善我市与东南亚主要沿海国家的航线网络覆盖面,加快融入“丝路海运”,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买全国、卖全球”提供便捷的运输服务。

  三、重要内容

  以航班常态化稳定运营和出口标准重箱持续稳步增长为目标,结合航线运营实际情况,采取“一线一策”的个性化措施,分别按航班密度以及出口标准重箱予以奖励。

  (一)具体奖励措施

  1.鼓励班轮公司、航运企业或无船承运企业加密外贸集装箱航线航班,按年度持续经营的航班数分档次予以奖励。

  2.对在石狮港口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的班轮公司、航运企业或无船承运企业,按年度完成的集装箱出口标准重箱量分档次予以奖励。

  其中:台湾(高雄)、马尼拉航线实行航班密度与出口标准重箱量合并执行的奖励措施;越泰、外贸内支线航线实行航班密度与出口标准重箱量并行执行的奖励措施;香港航线实行航班密度的奖励措施。

  (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每条航线的奖励资金实行上限控制。若同一条航线有多家航运企业(班轮公司、无船承运企业)进行申报并符合奖励条件,该航线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奖励标准的最高档次金额总和200%。申报的奖励资金总额超过该上限的,企业实际奖励金额=(该企业申报的奖励金额÷所有企业申报的奖励资金总额)×奖励标准的最高档次金额总和200%。

  2.运营上述航线的航运企业(班轮公司、无船承运企业)应及时向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备案,通过备案的才可享受奖励政策。为维护市场稳定,避免恶性竞争,各航线备案不超过3家。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对伪造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境外企业的奖励资金,在委托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优先委托发放至其在国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若在国内无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可发放至其委托的注册在泉州的有业务往来的港航企业。

  5.泉政文〔2018〕142号文件涉及的奖励内容与本《意见》有重复、类同的,符合泉政文〔2018〕142号文件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先向泉州市申请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如低于本《意见》的,不足部分可向我市申请补齐。

  6.为激发企业投入发展外贸集装箱航线的积极性,2019年度的奖励条件指标参数(航班数、出口标准重箱量)乘以3/4执行,相应的奖励标准指标参数不变。

  7.为扩大我市外贸集装箱航线网络覆盖面,助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做大做强,今后在我市港口新增的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由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按照“一线一策”的原则提出扶持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解读单位: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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