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石实习就业创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0-03-24 16:42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石实习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狮政办〔20205号)。市台港澳办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7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1号)及相关惠台政策文件精神,做好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石实习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狮市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石实习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二、 主要内容 

  (一) 吸引台湾青年来石创业 

  1. 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本措施所指的台湾青年,是指在我市创业就业,入驻时年龄在1845周岁的台湾地区居民。台湾青年在我市创业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青创企业)是指以台湾青年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注册(或迁入)并持续有效经营,符合我市产业发展,以台湾青年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各类企业。 

  2.支持建设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以下简称青创基地)是指辖区内面向台湾青年创业就业设立,形成一定聚集规模的园区、楼宇或商圈。支持和鼓励辖区内基础条件较好的创新、创意、创业园区以及产业孵化中心创建各具特色的青创示范基地。青创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社团等单位。 

   3.给予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扶持和经营场所资金补贴。对入驻我市青创基地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的青创企业,注册资本(指台湾青年出资,下同)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给予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扶持。注册资本必须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扶持资金必须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 

  对租用青创基地内办公场所的青创企业,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补贴:第一年按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按租金的7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租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金额第一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月,第二年不超过人民币2000/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数额。 

  二)鼓励台湾青年来石实习就业 

   1.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基地配套设立人才公寓,供台湾创业就业青年居住。对入驻青创基地自行租房的台湾创业就业青年,可申请租房补贴。与台湾青创企业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且就业满1年后,可按实际缴交社保期限申请租房补贴,第一年每人每月人民币80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人民币600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数额。 

  2.补贴招收台湾青年的用人单位。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新招收台湾青年就业,并与其签1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用工满1年的,按每人每年3万元申请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对不满一个计数年度的,按照实际缴交社保期限,给予相应月份补助。该政策具有一定时效性,随上级政策通知相应调整。 

  3.鼓励我市具备实习实训资质的单位接收台湾大学生来石实习实训。凡注册地在我市、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社工组织)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且每次在石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申请补贴。为确保实习实训质量,原则上用人单位每年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就业人数。同一台湾青年来闽实习实训只可享受一次补助待遇,对于多次来石实习实训的台湾青年,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给予符合条件的第一次实习实训用人单位补助。该政策具有一定时效性,随上级政策通知相应调整。 

  (三)为台湾青年来石创业就业提供生活保障和便利 

  1.提供社保补贴和医疗便利。台湾青年在石创业且聘用台湾青年的,本人及所聘用的台湾青年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台湾青年在石创业就业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为就诊的台湾青年申请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提供便利。 

  2.提供子女就学便利。在石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其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享受居住地或工作地居民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在我市初中毕业并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入学考试的,享受加分待遇。 

  三、其他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向青创基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半年一次,每年6月、12月接受申报。申报对象同时符合我市其他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对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责任。
  
  (解读单位:石狮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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