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23 11:00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狮政办〔202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农业农村局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国家层面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建设管理的顶层设计,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做好农村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全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泉政办〔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在征询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办等单位意见后,形成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包括七个方面:

  (一)严格规划管控。重申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必须符合各项规划管控要求,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要求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时,必须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预留空间。我市属人均耕地面积较小的县市,鼓励各镇探索建设农民公寓或住宅小区,保障“户有所居”。

  (二)保障合理用地。要求优先保障无房户和危房户的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为贯彻上级节约集约土地的精神,明确宅基地审批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存量建设用地,保护耕地。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在“户”的认定上,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重点把握分户的合理性,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申请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宅基地。我市将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出台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意见。

  (四)优化审批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镇审批工作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按照时间节点建立完善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保障农民建房权益。

  (五)强化农房整治。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推进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和乡村建筑风貌提升工作职责。

  (六)强化“建新拆旧”管理。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建新拆旧”管理,加强对建房安全、限时建房、立面装修等的管理。鼓励引导各地整合闲置宅基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七)加大执法力度。各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防范和遏制非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

  (解读单位: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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