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狮市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本指导意见旨在落实《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并进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判定,即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在符合前述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由其所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指导意见判断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
三、工作进展
经多次征求沿海五镇、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法律顾问的意见,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征集公众意见,在参考借鉴其他先行试点地区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并反复比较周边部分县市“一户一宅”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石狮市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在对村民个人申请审查时,由各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村民自治,依法对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进行认定。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一)就“户”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
1.“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2.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为一户。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应当与父母为一户。
4.家庭成员中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不得分户。
5.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的,父母应当与其中一个儿子为一户。
6.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认定为一户。
7.户内成员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基础。人户分离,户口不在本村的,不认定为申请宅基地的户内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后,因与本经济组织成员结婚而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及新出生的人口,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可按照不重复享有的原则,认定为户内成员。
8.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含四级军士长)、服刑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因外出求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暂时将户籍迁出的,可认定为户内成员。
(二)就“宅”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
明确“宅”是指宅基地,通常是以村民实际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进行认定,包括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建设的农村住宅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其中,50年以上农村祖厝、公妈厅等产权复杂且每户少于二十平方米的,可不计为“宅”。
明确已拥有一处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宅的,不得在本村及外村再申请宅基地或购买集体土地性质住宅。
(三)关于“一户一宅”的其他情形说明。
其他特殊情形经本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示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联系方式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股 0595—8871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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