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14 15:28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狮政办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泉州市医疗保障局石狮分局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42号)、《泉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2〕25号)精神,做好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明确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缴费时间、缴费流程、时间节点、个人缴费减免措施、工作经费保障等事项 

  二、目标任务 

  确保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6%以上 

  、范围期限  

  (一)参保对象范围 

  1.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读的学生; 

  3.驻本市武警中队官兵; 

  4.在石狮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5.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 

  6.已在石狮参加基本医保流动人口的子女。 

  (二)参保缴费期限 

  1.集中参保缴费期:20229月1日12月31日。 

  2.参保补缴期: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主要内容  

  )2023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6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医保补助不低于610元/人 

  )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缴费减免部分主要由市财政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补助。 

  民政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于20229月1日前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医保部门,石狮医保部门根据减免花名册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减免对象补助资金。 

  (四)今年9月份入学新生,2022年9月至12月不需要缴费,在规定的参保时限内(2022年9月1日—2023年2月28日)缴纳新年度医保费的,保障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在校学生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完成参保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五)在我市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泉服务”APP办理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线下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注意事项 

  (一)在20231月1日至2月28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3月1日(含)后办理的,除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保居民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在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补缴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医保等待期。 

  (三)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360元/人标准缴费;2023年7月1日起补缴的,补缴人员(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有特殊规定的参保人群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周得志联系电话:0595-830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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