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规〔2024〕1号),市自然资源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了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我市开展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工作进展
2024年1月,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开展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前期工作,并起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至2月,市自然资源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务网渠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街道)、石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征求意见,最终修改形成《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经2024年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一)修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第一条果树,主要列明果树的类型、规格、补偿价格和合理株数。第二条坟墓,坟墓分为4种规格,分别为绞棺、长墓、中墓、小墓,绞棺3000元/个,长墓2000元/个,中墓1500元/个,小墓1000元/个。
(二)涉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参照具体项目或片区征迁补偿方案执行。
(三)明确施行日期。本文件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同时废止。
六、注意事项
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昊,联系电话:0595-887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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