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狮政办规〔2024〕3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民生属性,增强保障能力,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租房0.3万套(间)。
三、范围期限
保租房供应重点面向在石就业创业,且在工作所在镇(街道)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分为工作目标、保障标准、项目管理、要素保障、保障措施五部分。
(一)工作目标。为加快发展保租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租房0.3万套(间)。
(二)保障标准。明确保租房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标准等三方面内容。保租房供应重点面向在石就业创业,且在工作所在镇(街道)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应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租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保租房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左右确定。
(三)项目管理。明确运营租赁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权属管理、加强市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确定了保租房运营管理期限;将保租房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检查重点工作;明确保租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
(四)要素保障。一是土地支持,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分类给予土地支持政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三是财税金融支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和申报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租房项目主体提供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四是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保租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民营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租房。
(五)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保租房工作。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制定“十四五”保租房年度建设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市住建局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各类支持政策,做好宣传引导,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
五、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骆斌
联系电话:88651386、1350508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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