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22年6月25日颁布《关于赋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狮政〔2022〕9号),实施后发现当前部分赋予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收回至市直主管部门,更有利于我市城市管理及行政违法行为的治理,经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通知。现市司法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意义
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调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一是有利于镇(街道)赋权有关工作开展,进一步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二是有利于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矿产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渔业港航监督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三是有利于开展涉及“三合一”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遏制“三合一”厂房仓库火灾上升势头。
二、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4〕40号)等。
三、政策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有效期至2034年9月14日。
四、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包含两部分,一是将《关于赋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狮政〔2022〕9号)中17项行政处罚权从镇(街道)收回至相关市直主管部门;二是镇(街道)新承接落实2项消防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7项:1.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2.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3.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5.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6.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7.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回7项:1.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2.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3.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4.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5.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6.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7.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三)市农业农村局收回1项: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四)市海洋发展局收回2项:1.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2.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五)镇(街道)新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2项:1.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2.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五、关键词诠释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杜荣超
联系电话:0595-8875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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