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1300-2020-00020
- 发布机构: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1
- 标题: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城管〔2020〕61号
- 发布日期:2020-12-15
为进一步加强石狮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维护城市基本风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按照政府指导、社会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资金投入,强化管护责任,使石狮市城市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保护范围及划分
本方案所称古树是指石狮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下同,包括湖滨街道、凤里街道、宝盖镇、灵秀镇)生长的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执法监管。要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查处。禁止在距离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挖土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有害污水、垃圾、堆放物料、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刻划、钉钉、栓绳、挂物;禁止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固定物或倚树搭棚;严禁擅自砍伐、移植、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二)科学规划。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外扩5米区域为建设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三)加强管养。城市古树名木,应尽可能保持原貌。需修剪的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制定修剪方案,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备并由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发现古树树体或大枝有倾倒或折断可能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加固。城市古树名木要防旱防涝,适时浇水,要保持土壤中气、液、固三态的合理比例,同时注意排水,防止树周积水导致树根腐烂。古树年老衰弱易受病虫害侵害,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定期检查,适时防治,注意防治天敌。
(四)及时抢救。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加强监管,城市古树名木出现长势衰弱、受害或濒危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局,进行抢救、治理和复壮。树体出现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止浸水。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报告、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城市古树名木非正常死亡的,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职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认真负责,把这项工作作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管好。要确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细化保护管理措施,确定管护范围,实行管护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到树。确保防旱防涝、防治病虫、设置围栏、修枝整形、堵洞修补、支撑加固、预防雷击等任务的完成。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古树名木健康检查,让古树名木享受特护待遇,实现人与古树的和谐共处。
(二)开展宣传,普及知识。要整理编印古树名木管护知识和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大意义和管护常识,积极探索总结推广保护古树名木的好经验、好方法,适时举办管护知识培训班,普及古树名木科学管护知识,扩大宣传面,为保护古树名木营造广泛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登记建档,动态管理。城市古树名木,要逐株填表登记,详细填写树种、树龄、树高、胸围、冠幅、长势、立地条件、所处位置、权属、保护措施、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并附近期彩色照片,由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统一编号建档。并及时做好对古树名木资料的更新、跟踪等动态管理工作。凤里街道、湖滨街道办事处,宝盖镇、灵秀镇人民政府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