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1200-2019-00024
    • 发布机构: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1
    • 标题: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 “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城管〔2019〕87号
    • 发布日期:2019-10-23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 “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9-10-23 15:44
     

      

      各股室、督查机动中队、下属单位,各镇(街道)城管办: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狮政办〔201632号)、《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狮市管〔201758号)和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要求,我局着力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2017年底由于市场主体大多数都不固定和人事机构调整,所以初步建立了普查和巡查机制来代替“双随机”工作。现各单位已经合并完毕,新“三定方案”已经确定,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已经开通,结合上述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即“一单、两库、一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现将“一单、两库、一细则”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工作开展还附带一份“双随机”任务分工责任表,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严格抓好 “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的贯彻落实。  

        

          附件:1.“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2.检查对象名录库 

          3.检查人员名录库 

          4.“双随机”任务分工责任表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规范石狮市城市管理局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狮政办〔201632号)和《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狮市管〔201758号)要求结合石狮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能,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监管类型不同原则,下属单位的监管事项的由各单位专业人员负责检查,其余监管事项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全市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抽查工作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下属单位的监管事项由下属单位结合季度安全检查或其他年度检查结合进行,自行安排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无执法证的专业人员可以负责检查),做到整合检查事项,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要合法合理地确定检查事项,对同一市场主体要一次性完成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其余的监管事项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实施检查后形成报告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专栏公开。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专栏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修订情况和行政权责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具体监管实施单位负责确定和更新,并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专栏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抽查工作前确定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情况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原则上每季度开展抽查工作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对象的数量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10%,具体抽查时间由各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有关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反映问题多、有失信行为、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对象,可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情况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检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开展检查的各实施单位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上报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应将随机抽查情况在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上传至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适时进入市公共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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