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7-1000-2024-00013
- 发布机构:石狮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5
- 标题:石狮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石狮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招考委〔2024〕5号
- 发布日期:2024-04-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2024年秋季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相关法规文件,以及《泉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泉教初〔2024〕4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原则,分类组织适龄幼儿相对就近、免试入园。
二、招生计划
(一)全市公办园(含产投教育集团幼儿园),计划招收小班165个,适龄幼儿4950名(详见附件1)。
(二)全市民办幼儿园。根据市教育局年度年检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各民办园等详细招生计划将于5月6日前在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公布)。
三、招生对象
符合我市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含产投教育集团幼儿园)
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园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
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以下简称“三一致”
对象),以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适龄幼儿。
“三一致”具体条件为: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房产(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均在服务区一致,房产与实际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前。(说明:①户主要求与产权人同一人或为夫妻或互为直系子女关系。②因历史原因户籍有变更、住房产权不明晰等,由幼儿园根据实际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适龄幼儿:(1)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退出现役1年内(以退役命令为准)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2)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石狮市优秀人才子女;(3)泉州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市民子女;(4)泉州市“教育世家”成员子女(含祖孙关系);(5)审核确认积分入学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子女。
机关及事业单位、上级驻石单位编制人员的适龄幼儿可根据父母户籍并实际居住的镇(街)申请所在镇(街)幼儿园。(学位紧缺的幼儿园可按往年执行)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及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申请子女积分入学请预先于5月11日—17日到意愿幼儿园申请登记,后根据相关主管部门通知按时申请办理,再根据申请确认结果到确认幼儿园进行报名注册,逾期办理不予保留。
2.在招收“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由各园确定录取办法,接收户籍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园在完成上述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由各幼儿园自定)。
3.幼儿园“三一致”对象数量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幼儿落户到本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幼儿园自定)。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
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应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严禁不实宣传,严禁提前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应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园所在区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高收费民办幼儿园不得招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各幼儿园招生计划(通告)须提前上报市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发展中心审核后方可发布。
(一)公办幼儿园
5月6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值班接听,耐心解答并做好记录。
5月11日—17日,各幼儿园接受招生服务区域内招收对象户籍适龄幼儿(含三一致对象、教育优待对象、非三一致对象、附近居民等)提交查验材料、分类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上报教育局。
5月18日—24日,各幼儿园根据招生计划与登记分类适龄幼儿数,确定招收名单,并分批向家长发送正式报名通知、组织幼儿报名注册。
5月26日,各幼儿园将实际注册名单上报教育局。
(二)民办幼儿园
5月6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开始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市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发展中心备案。
六、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将于5月6日前在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公布。
七、招生要求
(一)各园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要积极主动宣传招生政策,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要求招生,控制班生规模,不得违反规定招收不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
(二)幼儿园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各幼儿园必须认真贯彻各级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各幼儿园要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八、本工作意见由石狮市教育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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