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3000-2019-00089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6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19〕93号
    • 发布日期:2019-09-17
    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9-17 16:28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关系和谐社会建设,是实施社会善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管理服务。 

      (二)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流浪乞讨人员动向,加强救助、管理、打击工作经验交流,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开展人性化的救助服务 

      (三)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求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方能得到救助。对以乞讨为生活方式或者以乞讨为敛财目的、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求助人员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作特殊处理。 

      (四)明确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石狮市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医院定点。综合性病人治疗定点医院:石狮市医院;精神病人治疗定点医院:泉州市第三医院、泉州市泉港第三医院。 

      (五)严格救助程序。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求助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劝其离站。 

      (六)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救助服务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其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七)完善救助方式。要在窗口地区、繁华地段、重点街路和车站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畅通救助渠道,创新救助方式,有效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八)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大力支持救助管理站依法开展救助工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九)切实做好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护工作。一是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工作。要建立民政、教育、公安、团委、妇联、残联等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他们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救助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实施保护性救助。二是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救治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责,及时出动120救护车护送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到就近定点医院救治,并应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三、加大职业乞讨、违法乞讨行为综合治理力度 

      (十)依法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职业乞讨行为。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载体,实行部门整体联动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数字城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采集,按照处置流程及时派单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置,有效净化社会环境秩序,增进社会和谐。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乞讨行为。公安机关要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查获的吸毒成瘾的乞讨人员,应予以强制戒毒;对拐骗、收买被拐骗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扎实做好集中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救助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业繁华地段、车站、旅游景点、餐饮文化娱乐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汽车客运站和各类市场管理主体,各广场、公园、桥梁管理部门,要安排力量对辖区范围开展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及时发现、劝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旅游景点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劝阻、引导服务工作。 

      (十三)加强重点时期的救助管理工作。采取日常救助管理与重要时期集中救助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发生可能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重大伤亡的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严寒酷暑等气象灾害、市政府重大活动需要等应急情况时,由市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程序,组建联合救助管理帮扶队伍。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拟定方案,各镇(街道)和各责任部门抽调人员、车辆,集中办公、统一指挥、联合行动。负责对主要道路、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等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护送、处置等临时性救助管理。各镇(街道)及时开辟临时救助场所,免费为生活无着人员提供生活用品、食品和常用药品,并及时与救助服务站联系对接,为生活无着流浪人员及时返乡提供便利。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狮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 

      2.石狮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石狮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艺波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邱国坪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许明忠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颜良伙  市法院副院长 

      苏紫燕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施华生  市政法委主任科员 

      陈晓东  市教育局副局长 

      胡俊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蔡提福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艺艺  市司法局副局长 

      傅文淮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有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颜文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文晖  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副局长 

      张金从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蔡荣滢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许达森  团市委副书记(兼职) 

      蔡育婷  市妇联副主席 

      卢明鹏  市残联副理事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蔡提福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2 

      石狮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政法委:协调推动各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综治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各乡(街道)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组,指导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帮扶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单位,实行综治“一票否决”。 

      市法院、市检察院: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市民政局: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对进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生活用品、住宿等生活保障服务;强化站内管理,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认真落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寻亲、返乡、安置工作。配合公安、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督促各镇(街道)做好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校工作。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政策,保护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摸底排查在校困境学生,对由于厌学导致辍学的未成年人,及时掌握动向,防止外出流浪。指导各中小学充分发挥校警务室、保安作用,劝导校园周边职业流浪乞讨行为。教育中小学生正确播撒爱心。 

      市公安局: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市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要将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管理重要内容,及时做好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甄别、户籍查询、信息采集和DNA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库,并将比对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市救助服务站。在市救助服务站设立警务室或联系民警,以协助救助服务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服务站求助的,按民政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做好交接工作。为符合落户条件的转入福利机构安置人员办理户籍。 

      市司法局: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指导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矛盾激化引起流浪乞讨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防止成为流浪乞讨人员。 

      市财政局:将流浪乞讨人员临时安置、医疗救助、返乡救助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指导市客运中心站、长途汽车站、服装城汽车站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流浪返乡人员中达到法定工作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人员,经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流浪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市卫生健康局: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不得拒绝收治。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护送流浪病人返乡过程中的医疗保障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充分发挥数字城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采集,按照处置流程及时派单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团市委:动员、引导、支持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志愿服务团队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市妇联:指导并协助做好流浪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 

      市残联:对于职业乞讨人群中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巡查人员拨打110指挥中心,告知市残联进行现场甄别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公安、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协助。 

      各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户籍人口的救助保护和回归安置等工作,尤其是本地流出的高危人群的管控,防止流出致死、致伤事件的发生;做好流入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政策解读入口:http://www.shishi.gov.cn/jdhy/bmzcjd/201909/t20190929_19231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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