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4-3000-2019-00002
- 发布机构:石狮市金融工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8
- 标题:关于污水排放量交易及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 备注/文号:狮金〔2019〕9号
- 发布日期:2019-08-2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为积极有序推进我市污水排放量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污水排放量的交易行为,进一步盘活企业有效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污水排放量的定义及交易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污水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上登记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量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污水排放量进行交易的行为。
企业实际污水排放量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中污水排放量限值。污水排放量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试点 先行、循序渐进、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
二、合理确定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量
污水处理厂根据集控区内企业有效的环评批复中污水排放量限值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能力,将集控区污水排放量按比例分配给区内企业。
三、健全交易机制
(一)交易实施范围。污水排放量交易实施范围主要为石狮市三大印染集控区,包括锦尚染整行业集控区、鸿山染整行业集控区、祥芝染整行业集控区,交易主体包括集控区内企业及污水处理厂。
(二)交易机构。交易由石狮市政府委托的交易机构提供统一交易平台,实施交易管理。各集控区可在交易机构建立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机构为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结算、登记等服务,履行交易见证职能。
(三)交易程序。
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水排放量价值评估的价格。集控区内企业应通过交易机构进行污水排放量交易。交易程序如下:
1.集控区内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根据自身需求情况向石狮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出让或受让污水排放量的交易申报;
2.石狮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交易机构根据各交易参与方的交易申报情况进行撮合成交;
3.交易达成后,交易机构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并转石狮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备案;
4.污水处理厂根据备案情况变更污水排放量。
(四)交易限制。
污水排放量交易仅限同一集控区内交易,不允许跨集控区交易。
因污水排放量排放超标等情况被污水处理厂关闭排水阀门的企业在一个月之内,暂停污水排放量交易,但已关停的企业除外。
四、推动质押贷款
(一)污水排放量质押贷款对象为持有排污许可证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质押贷款发放人为已开办或计划开办污水排放量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二)污水排放量质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环保治理工程等技术改造研发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途。
(三)在开展污水排放量质押贷款前,石狮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回购条件及回购价格。申请贷款时,石狮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回购协议,并进行污水排放量备案登记。
(四)污水排放量质押贷款应以企业有效的环评批复中污水排放量限值为基础,质押物价值确定可参考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的价格。
(五)污水排放量质押贷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五、质押贷款风险处置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按照三方协议,石狮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回购,回购费用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该回购的污水排放量可用于储备或通过市场出让。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测体系。污水处理厂应完善污水排放量监测监控系统,科学监控企业实际污水排放量。根据企业污水排放量指标变动情况实时监控企业排水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排放污水的企业,应及时关闭企业排水阀门,督促企业整改。
(二)强化全程监管。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污水排放量交易及设备变动情况,加强全过程监管。
(三)实行污水排放量交易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排相关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
石狮市金融工作局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2019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入口:http://www.shishi.gov.cn/jdhy/bmzcjd/201909/t20190918_19143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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