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1200-2022-00042
- 发布机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10
- 标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环保〔2022〕31号
- 发布日期:2022-08-15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21〕11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急难愁盼问题,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试点单位、收集范围及对象
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企业,依托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符合要求,社会责任感强,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与试点。按照“服务为主、就近解决”的原则,根据我市小微产废企业分布情况,筛选1家企业作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试点结束后,若收集能力仍存在较大缺口,再酌情申请新增试点单位。
试点收集范围及对象为石狮辖区内的漂染、汽修、印刷三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原则上为2021年度年产废量10吨以下的企业),本次试点工作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清单详见附件1,不允许开展该试点范围外的危险废物收集(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允许跨区域收集,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和爆炸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三、试点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试点程序
(一)申请试点。有试点意向的申请单位可自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7天内,对照试点准入要求(附件2)和评分标准(附件6),向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申请参与试点工作,提交申请报告(附件3)、承诺书(附件4)、实施方案(附件5)及符合准入要求和评分标准的支撑材料。
(二)初步审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根据试点报名情况,组织相关专家采取投票、评分等形式,在申报试点的单位中,择优确定1家试点单位,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
(三)项目建设。列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经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通过后,原则上应于五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四)复核审查。试点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且具备危险废物收集条件后,向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提出核查申请。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组织复核审查通过后,复函同意开展试点工作。
(五)正常运行。试点单位取得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复函同意后,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准入管理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试点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完善退出机制
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对试点收集点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取消试点资格;连续2次评估结果基本达标的,取消试点资格。
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安全事故的,取消试点资格。
试点单位计划主动退出试点工作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我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并依法对收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按要求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污染等工作。
附件:1.试点单位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
2.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准入要求
3.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请表
4.承诺书(模版)
5.XX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模板 )
6.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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