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6-1400-2019-00007
    • 发布机构:石狮市全域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29
    • 标题:石狮市全域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旅发〔2019〕1号
    • 发布日期:2019-10-09
    石狮市全域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9-10-09 11: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全域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代章)

      2019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发展石狮旅游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文化内涵,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执行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议>实施方案》,制定本措施。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石狮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经营主体、相关单位、行业协会及个人。

      二、扶持措施

      每年市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开发旅游资源、培育旅游业态、建立引流机制、开展旅游营销、培养旅游人才等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动开发旅游资源

      1.合理布局空间,鼓励先规划再建设。由市文体旅游局牵头,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的乡村旅游、全域旅游及景区旅游专项规划,在评审通过后,给予镇(街道)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培育旅游品牌,鼓励创建A级景区。(1)对于镇(街道)牵头将所管辖公共旅游资源申报创建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30万元项目启动奖励,用于导览系统、智慧景区、媒体宣传等前期建设。(2)对新评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3)镇(街道)牵头创建A级景区获评后,前三年每年分别安排60万元、50万元的建设项目提升补助,具体金额根据景区提升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创建主体补助。(4)对于镇(街道)将所管理的公共旅游资源创建为A级景区并引进专业运营团队的,经营满一年的,经考核后按照优、良、合格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专业团队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连续考核奖励三年。(5)对市级景区(景点)管理单位或镇(街道)、村(社区)新设立的游客服务中心,经市文体旅游局认定后,给予管理主体一次性20万元建设运营奖励;(6)对新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10万、5万元运营提升奖励。

      3.提升旅游绩效,鼓励创建旅游品牌。(1)对新评为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主体,按国家级、省级和泉州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2)对新评为乡村旅游休闲集镇(或旅游休闲集镇)的创建主体,按省级、泉州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3)对新评为旅游特色街区的创建主体,按省级、泉州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4)对新评为乡村旅游特色村(或旅游村)的单位,按省级、泉州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5)对新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6)对新评为泉州特色旅游风景道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7)对新评为泉州市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8)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观光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7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培育发展旅游业态

      4.丰富旅游体验,发展伴手礼产业。(1)举办伴手礼大赛,培育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工艺品或食品类旅游商品(伴手礼),按金(1名)、银(2名)、铜(3名)三档评选,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2)鼓励推广和经销我市伴手礼,评选伴手礼经销商,按金(1名)、银(2名)、铜(3名)三档评选,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3)获得“十佳伴手礼包装暨平面设计大赛”的设计作品并被我市企业竞价采购的,一次性补助采购方0.8万元。

      5.发展新的业态,助力民宿聚落发展。(1)对由镇(街道)牵头整体打造的民宿聚落村,给予镇(街道)5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2)经市文体旅游局和所在镇(街道)验收合格的民宿,有独立卫生间的客房按6000元/间进行补助。(3)对镇(街道)牵头打造民宿聚落村并引入经验丰富专业机构托管的,每年按优、良、合格三档对托管机构进行评定,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4)对于全国各省市县区民宿协会会长、秘书长投资本地民宿并担任法人的,鼓励其发挥行业招商引领作用,每引进一家民宿且经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10万元招商奖励,封顶30万元。(5)鼓励民宿转为限上管理企业,对首次列入限上管理的民宿企业给予10万元企业成长奖励。(6)鼓励市场主体经营伴手礼、美食小吃、工艺品等吸引游客的商铺(特别是在我市乡村古厝中开设的),对于环境整洁有品位、文旅氛围浓厚的并经营满一年的,经市文体旅游局评定授牌“年度旅游环境贡献奖”(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丰富深度体验,推动培育研学经济。对经市文体旅游局认定并授牌的旅游研学基地,按其授牌后新增的建设经营提升项目投入,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建立客源引入机制

      7.精准对接客源,鼓励旅行社开展地接。为开辟本地地接市场,对于旅行社“坐商”地接的,给予一定奖励。(1)对旅行社组织接待石狮以外的国内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游览经市文体旅游局推荐的不少于3个景点的,给予地接奖励,每接待1人次奖励5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以上旅游团队在石狮住宿,则追加住宿奖励,年累计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2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5元;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的,所有游客提高奖励至20元/人次;达到5000人次(含5000人次)以上的,所有游客提高奖励至30元/人次。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对年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并在石狮住宿一晚(含一晚)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0元。

      8.开辟旅游市场,培育旅游包车。为逐步培育来石狮的团客市场,鼓励我市旅行社“行商”,开通从外地来石狮的定时、定点、定线的旅游包车,每年在完成约定的引流目标后可申请包车奖励(以奖代补方向包含:车辆租赁费、酒店收客广告费、外包业务员奖励费、随车导游出勤补贴、客流不足收入补差等)。开通旅游包车申请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事先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协议,每12个月开通不少于360班次,根据事前约定前往我市3个镇(街道)以上(含3个)主要景点游览签到核验,每12个月为一轮补助申报期。旅游包车按以下方式分别奖励:(1)泉州区域外到石狮的旅游包车线路,每轮奖励70万元,首轮游客不少于6000人(根据申报签约情况上浮游客目标数),每轮增加游客数目标20%,签约后按完成情况连续奖励三轮。(2)泉州其他县市区到石狮的旅游包车线路,每轮奖励60万元,首轮游客不少于6000人(根据申报签约情况上浮游客目标数),每轮增加游客数目标20%,签约后按完成情况连续奖励三轮。旅游包车游客有在石狮住宿的,同样享受上一条款住宿奖励。

      9.引入专业团队,运营旅游集散中心。市级旅游集散中心委托第三方运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二级、三级的建设标准,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运营奖励。市文体旅游局按优、良、合格三档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评定,根据引进客流等效益指标每年分别奖励80万元、70万元、60万元。

      (四)开展旅游宣传营销

      10.推广旅游产品,鼓励开展旅游推介。(1)媒体推介。行业协会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联合营销活动,认购市文体旅游局集中采购的媒体资源的,给予营销费50%的补助;行业协会、旅游景区、研学基地、旅游集散中心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备案的,在携程、美团、微信、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开通运营账号并投入广告,行业协会按广告额度给予5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主体按广告额度给予2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2)专场推介。行业协会、旅游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省外和省内旅游专场推介活动,行业协会每家每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旅游经营主体每家每场分别给予1.5万元、0.5万元补助,旅游经营主体每家每年不超过5万元。(3)展会推介。旅游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各级文旅展会,按省外、省内和泉州地区每场分别给予1.8万、1.2万、0.6万元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6万元。(4)节庆推介。镇(街道)主办的宣传推介本镇(街道)文旅资源的群众性活动(如文化节、美食节、伴手礼、特色餐馆评选、摄影大赛、短视频大赛等),按吸引外来游客实际效果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聚合发展力量,发挥社团推动作用。由行业社团、研学基地提出申请,经市文体旅游局核准同意后组织实施的旅游宣传推介资料编印、旅游音像制作传播等事项,给予全额补助,单项不超过30万元。行业社团承办全市性旅游技能大赛的,每场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五)大力培养旅游人才

      12.展现景点魅力,发掘培养讲解人才。(1)建立旅游讲解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每季度面向社会各界有专长且热心的人士,组织开展“旅游大使·导游讲解员季度赛”,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2)对于镇(街道)、村(社区)聘请的在古城、老街、古村落及特色景点专门向游客提供讲解服务的讲解员,接待本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0人)的,每团给予聘用单位100元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3万元。

      13.加强人才支撑,推动旅游教育培训。(1)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新开设涉旅专业,每专业招生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的,给予院校2000元/人的奖励,每个院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就读上述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在本市旅游经营主体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对各镇(街道)、旅游行业协会或旅游经营主体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开展,面向从事或热心参与文旅工作的人员免费开放的文旅业务培训,每期培训在3课时以上(含3课时),并且培训人数30人(含30人)以上的,每期给予0.3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每个协会或旅游经营主体主办每年不超过两期,镇(街道)主办不受限。

      三、附则

      (一)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或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失信被执行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二)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往年已经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奖励;除特殊说明外,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主体同样享受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文体旅游局与市财政局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措施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培育旅游包车等涉及跨年度的可继续按本方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

      (五)本措施由石狮市全域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政策解读入口:http://www.shishi.gov.cn/jdhy/bmzcjd/201910/t20191015_19281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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