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5-1700-2020-00020
    • 发布机构:蚶江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8
    • 标题: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蚶政〔2020〕67号
    • 发布日期:2020-09-14
    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蚶江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0-09-14 10:58 阅读人数:1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狮安委〔2020〕18号)要求,结合我镇产业和火灾特点,制定《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蚶江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周边县市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切实解决全镇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通过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按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全面摸清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底数,通过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实现“五个明显”的整治目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坚决遏制自建房加工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利用既有自建房(指农村自建房、城镇民房及非工业用地性质上的其他自建建筑)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的场所。整治重点:

      (一)建筑条件不具备。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三合一”现象的;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的;建筑耐火等级不足等。

      (二)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自建房加工场所多数采取分租形式,一栋建筑内租户数量多,业态不同,存在防火分隔不到位等情况。

      (三)评查问题不整改。自建房加工场所未委托具备法定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的;评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仍作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场所使用的;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主体责任不落实。租赁双方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未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五)安全疏散不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

      (六)违法搭盖不拆除。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等。

      (七)生产用电不规范。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用电超负荷、私拉乱接电线、线路老化、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等;物品堆垛与电器设备未保持安全距离等。

      (八)电动车管理不规范。电动车违规停放于楼梯间、厂房、仓库等地,私拉乱接电线进行电动车充电、隔夜充电等,未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设施。

      (九)动火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十)设施器材不完善。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的;未按要求增设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等。

      (十一)物品存放不规范。物品未分类、分堆、限额存放的;生产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单独存放,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超额存放等。

      (十二)安全常识不掌握。各经营主体不熟悉、未掌握生产加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管理情况,风险不自知、安全不自查、隐患不自改。新入职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就上岗;未落实每半年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疏散逃生。

      三、整治步骤

      (一)摸底宣传阶段(2020年9月底前完成)

      1.2020年9月15日前,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产业特点和实际,找准突出风险问题,研究制定本辖区的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部署、发动攻坚行动。

      2.2020年9月15日前,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将《蚶江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及《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2)发放给辖区自建房加工场所主体,告知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自建房业主、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网格责任人、村干部共同签字确认后报镇安办存档。

      3.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在前期房屋安全、小加工作坊等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组织全面摸清辖区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情况。逐幢采集房屋户主和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出租情况、出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20年9月30日前,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完成全面摸底工作,做到“一幢不漏”。

      4.2020年9月30日前,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督促辖区每个自建房加工场所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建筑内的所有经营单位和员工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 各村、各有关单位在排查摸底时发现单位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属于重大消防隐患,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

      (二)评查整改阶段(2021年8月底前完成)

      1.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照导则进行评查。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的,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自建房加工场所,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2.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必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3.消防安全评查后,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或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要及时将问题清单、整改意见及《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报镇(街道)存档。

      4.经评查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当分级分类进行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开展评查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报给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牵头,组织消防救援、住建、应急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对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问题的,应负责督促单位按照评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逐条整改消除,并告知提醒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对评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报给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牵头,组织应急、工信科技、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待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后,予以恢复生产加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报给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牵头,组织消防救援、住建、应急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

      (三)督导验收阶段(全过程)

      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按照镇提出申请,市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组织验收。

      1.摸底宣传督导验收(2020年10月中旬前完成):对镇的宣传发动情况、《石狮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发放情况、摸底统计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2.评查整改督导验收(2021年9月底前完成):

      第一阶段(2021年1月31日前),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第二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第三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第四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自建房加工场所的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3.总体督导验收(2021年9月底前完成):组织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体督导验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自建房加工场所集中区域,各村、各有关单位应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实现“生产进园区”,从根本上减少自建房加工场所。要引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推广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智能烟感等先进消防技术、设备,提高区域安全防范水平。

      四、工作分工

      (一)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应对照《泉州市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泉安指〔2020〕19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落实摸底、评查、整改等主体责任。

      (二)各村、各网格责任人: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直接属地责任,主要负责逐家摸底登记核查、宣传发动、督促评查整改、组织处置、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及时录入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整治系统。

      (三)镇安办:负责方案制定、研究部署、组织落实、发布通告、举报奖励、执法查处以及督导验收等工作。

      (四)镇直有关部门: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监管责任,承担专项行动的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责任。

      1.村镇建设办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镇安办、村镇建设办做好消防安全评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2.城管办负责依法查处、拆除违法临时搭盖,负责综合整治中涉及到的执法工作。

      3.镇安办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4.企业办负责查处自建房加工场所非法经营、超核准范围或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开展专项整治。

      5公安派出所、边防所负责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6.镇安办负责涉及“三合一”场所整治。

      其它职能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攻坚行动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安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面抓好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摸底宣传、评查整改、督导验收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党员带头表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助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联合执法。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严格按照整治内容,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对排查出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演练、拆除、评查等规定动作的,市指挥部将按照《通告》要求,组织市应急局、工信科技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坚决采取综合执法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该查封的查封,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高压震慑消防违法行为。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四)开展专项行动。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专项行动,各村、各有关单位应结合消防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和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同步推进开展。城管办应牵头开展违法临时搭盖集中清理行动,对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未在2020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的,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镇安办、村镇建设办应共同做好消防安全评查工作,并适时组织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评查质量进行抽查、管理,确保评查质量。企业办、村镇建设办、公安派出所、边防所、镇安办等应严厉打击“三合一”、违规动火作业等安全违法行为。

      (五)强化社会服务。各村、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即将出台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评查办法》,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评查、补贴业主评查等方式,提高工作成效。要安排专门工作经费,保障评查、强制拆违等排查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针对自建房加工场所管理能力弱的特点,各村、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整治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企业安管员和基层网格员的岗前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发现和处理一般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六)严格督导验收。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主要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重点对方案制定、宣传发动、摸底、工作台账建立、工作情况上报、评查、举报奖励、执法查处以及违法拆除等情况进行督导验收,每个阶段由镇提出申请,市指挥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将责令重新组织开展工作,并进行全市通报,连续两次验收不通过的,将约谈镇主要领导,对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将移送有关部门启动效能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火灾延伸调查机制,即日起,凡发生自建房加工场所火灾事故的,不论是否亡人,一律进行责任延伸调查。倒查各级各部门是否按照攻坚行动整治重点、时间节点及整治要求开展工作。对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履职到位的,将减轻从轻追究责任,做到尽职免责。

     

      附件:1.蚶江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 

            2.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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