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现将《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7日
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石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三、本办法适用于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四、申报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能在文化交流中产生重要纽带作用;
(三)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四)在一定地域或群体内世代相传,具有清晰的传承脉络和较长的传承历史,拥有鲜明石狮地域人文特色和文化特点,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体现历史与文化多样性的民间习俗、信俗项目等,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六)代表所在地传统工艺和技能的特色、水平,原则上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对日常社会生活产生直接作用;
(七)传统医药、传统技艺(小吃类)等涉及民众生活的传统制作工艺,其产品应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五、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确定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项目保护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存了项目较完整的资料、实物;
(二)具备制定和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国家机关不得被认定为保护单位。
六、申报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推荐项目注明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 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包括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基本信息、传承情况、代表性图片、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等);
(三)申报项目的图像、音频、视频等材料;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内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公布申报信息;
(二)申报项目单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项目申请,递交材料;
(三)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审核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形成推荐申报项目清单;
(四)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推荐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后无异议,报送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评定。
八、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对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对申报项目通过查看申报材料、走访现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
(二)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按照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名单进行初评和审议;
(三)初评意见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出推荐目录名单;
(四)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如对推荐项目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五)公示期满后,由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召开会议研究,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后,提出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议名单;
(六)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建议名单、公示结果,拟定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报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七)专家评审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或与推荐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回避。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
(八)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活动。
第三章 保护
九、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措施。
(一)采取全面梳理、分类指导的保护方式:
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以及技艺展示场所,引导开展带徒传承工作,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实行抢救性保护;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提供必要场所、培育或者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二)建立石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据库,按行业化标准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贮,及时更新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开放;
(三)组织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其传承、传播能力;
(四)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通过公益培训、展览、展示、比赛、大众传媒等途径,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众认知度,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五)积极推动非遗元素与旅游、演艺、研学、宣传、直播、美食等领域深度融合,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非遗旅游商品、非遗衍生品、非遗文创产品等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现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六)鼓励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该项目的展示场所,研学体验场地等,并向公众开放;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部门合作,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的场所、环境和原材料进行统筹协调,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合力;
(八)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
十、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予以评定、公布,并授予标牌;
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由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并妥善保管。未经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同意,保护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标牌进行变更、复制和转授。
十一、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
(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十二、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并记录、分类、编目,建立档案;
(三)培养传承人,开展项目的传承、传播和研究;
(四)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展示、交流等公益性活动;
(五)规范使用项目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十三、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集体评议、核实;
(二)评议核实通过后,由新推荐的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组成专家组进行审议,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并公示、公布。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十四、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对区域内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制定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项目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完善保护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落实保护责任,进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组织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制定次年的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十五、石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每年11月底前开展自查并向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书面报告履行项目保护职责情况、项目传承及专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十六、石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制定突发、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报告本辖区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突发重大事项。
十七、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本市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十八、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核实后,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或调整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怠于履行保护、传承职责,未能有效实施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二)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违反合理利用原则,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失去真实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使用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评价情况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七)保护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被宣告破产等事由已经不存在的。
十九、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核实、组织专家审核评定,报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对严格执行项目保护规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在政策和资金支持上给予倾斜。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在申报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取消其参评资格;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工作不力,造成保护项目人为破坏和损失的,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由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6日止。
- 【文字解读】《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5-10-09
- 【图文解读】《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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