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019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1-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13号
    • 发布日期:2018-02-06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2-06 09: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130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

     

    为加快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如期完成养老事业补短板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我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一、奖励补助标准

    对象

    项目

    条件

    标准

    备注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一次性开办补助

    房屋自建、捐建,床位50张(含)以上,法定手续齐全。

    2万元/床。

    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适用。

    公建民营,租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床位50张(含)以上,法定手续齐全。

    1万元/床,5年支付。

    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

    1.收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按年平均实际入住的床位数计算。

    2.护理型床位养老护理员或医护人员与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

    自理老年人2400//床,半护理老年人3600//床,全护理老年人4800//床。

    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达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全护理老年人床位数参照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镇、村敬老院入住率

    2017年底前床位使用率达50%及以上的镇、村敬老院。

    30万元,分2年拨付。

    1.经第三方评估达标后,奖补资金次年起分两年拨付,用于敬老院建设改造和运营补助。

    2.此项为一次性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2018年底前床位使用率达50%及以上的镇、村敬老院。

    20万元,分2年拨付。

    2019年底前床位使用率达50%及以上的镇、村敬老院。

    10万元,分2年拨付。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我市登记注册、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养老服务活动,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泉州市级3万元。

     

    我市登记注册、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5A4A

    给予一次性奖励,5A5万元、4A3万元。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引进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或人才

    鼓励养老机构专业化运营,引进专业运营管理组织(需提供合同及相关证书、资质证明)。

    8万元/年。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进养老社会工作者(以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为准)。

    2.5//个,最多补助2个岗位。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机构

    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1.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2.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且运营合同10年(含)以上。

    1.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所在村(社区)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

    2.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5年。

    3.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运营方装修的,给予适当配套补助。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机构

    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达省定5A标准,通过验收且投入运营1年以上。

    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

     

    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

    1.收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按年平均实际入住的床位数计算。

    2.护理型床位养老护理员或医护人员与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

    自理老年人2400//床,半护理老年人3600//床,全护理老年人4800//床。

    该项补贴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执行。

    运营服务补贴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延伸运营辖区内1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相应奖励。

    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

    非重点镇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照执行。

    1.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度平均服务规模达500人且不少于5000服务人次。

    2.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规模每增加50人且增加250服务人次。

    1.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度平均服务规模达500人且不少于5000服务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服务规模每增加50人且增加250服务人次的,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

    1.入住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指定的养老机构。

    2.经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根据养老机构接收容纳老年人的能力,优先接收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低保老年人。

    特困人员按市定供养标准拨付给所入住的养老机构,超过供养标准的,根据机构收费标准由政府补差。

    采取“公建民营”模式,招标文书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扣除已发放给个人的低保金及各项补贴,根据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由政府补差。

    二、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修缮和设备维护,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本标准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三、申请对象在申请奖励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申请对象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养老场所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挪用奖励补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上级和我市有关要求或违反相关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标准施行后,如上级出台的相关标准高于我市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七、本标准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入口:http://www.shishi.gov.cn/jdhy/zcjd/201802/t20180206_5971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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