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019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1-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13号
- 发布日期:2018-02-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
为加快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如期完成养老事业补短板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我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一、奖励补助标准
对象 |
项目 |
条件 |
标准 |
备注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一次性开办补助 |
房屋自建、捐建,床位50张(含)以上,法定手续齐全。 |
2万元/床。 |
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适用。 |
公建民营,租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床位50张(含)以上,法定手续齐全。 |
1万元/床,分5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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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 |
1.收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按年平均实际入住的床位数计算。 2.护理型床位养老护理员或医护人员与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 |
自理老年人2400元/年/床,半护理老年人3600元/年/床,全护理老年人4800元/年/床。 |
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达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全护理老年人床位数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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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镇、村敬老院入住率 |
2017年底前床位使用率达50%及以上的镇、村敬老院。 |
30万元,分2年拨付。 |
1.经第三方评估达标后,奖补资金次年起分两年拨付,用于敬老院建设改造和运营补助。 2.此项为一次性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
2018年底前床位使用率达50%及以上的镇、村敬老院。 |
20万元,分2年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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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前床位使用率达50%及以上的镇、村敬老院。 |
10万元,分2年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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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
我市登记注册、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养老服务活动,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
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泉州市级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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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登记注册、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 |
给予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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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引进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或人才 |
鼓励养老机构专业化运营,引进专业运营管理组织(需提供合同及相关证书、资质证明)。 |
8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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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进养老社会工作者(以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为准)。 |
2.5万/年/个,最多补助2个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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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机构 |
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
1.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2.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且运营合同10年(含)以上。 |
1.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所在村(社区)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 2.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5年。 3.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运营方装修的,给予适当配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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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机构 |
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达省定 |
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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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 |
1.收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按年平均实际入住的床位数计算。 2.护理型床位养老护理员或医护人员与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 |
自理老年人2400元/年/床,半护理老年人3600元/年/床,全护理老年人4800元/年/床。 |
该项补贴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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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服务补贴 |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延伸运营辖区内1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相应奖励。 |
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 |
非重点镇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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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度平均服务规模达500人且不少于5000服务人次。 2.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规模每增加50人且增加250服务人次。 |
1.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度平均服务规模达500人且不少于5000服务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服务规模每增加50人且增加250服务人次的,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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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1.入住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指定的养老机构。 2.经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根据养老机构接收容纳老年人的能力,优先接收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低保老年人。 |
特困人员按市定供养标准拨付给所入住的养老机构,超过供养标准的,根据机构收费标准由政府补差。 |
采取“公建民营”模式,招标文书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
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扣除已发放给个人的低保金及各项补贴,根据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由政府补差。 |
二、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修缮和设备维护,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本标准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三、申请对象在申请奖励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申请对象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养老场所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挪用奖励补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上级和我市有关要求或违反相关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标准施行后,如上级出台的相关标准高于我市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七、本标准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入口:http://www.shishi.gov.cn/jdhy/zcjd/201802/t20180206_5971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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