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8-02-06 09:17 浏览量:

  为加快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结合上级相关标准,我市制定并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根据该方案,在我市开办、运营养老机构可获多重奖励补贴,包括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护理补贴等,政府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修缮和设备维护,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一、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奖励补助项目包括: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镇、村敬老院入住率、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引进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或人才等。

  1.一次性开办补助:对于房屋自建、捐建,床位50张(含)以上,法定手续齐全的,按2万元/床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对于公建民营,租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床位50张(含)以上,法定手续齐全的,按1万元/床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并分5年支付。

  2.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对收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按年平均实际入住的床位数计算,并且护理型床位养老护理员或医护人员与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自理老年人2400元/年·床,半护理老年人3600元/年·床,全护理老年人4800元/年·床的标准予以补贴。

  3.敬老院入住率补贴: 2017年底前床位使用率达50%及以上的镇、村敬老院,给予30万元补贴,分2年拨付;对于2018年底前床位使用率达50%及以上的镇、村敬老院,给予20万元补贴,分2年拨付;对于2019年底前床位使用率达50%及以上的镇、村敬老院,给予10万元补贴,分2年拨付。

  4.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我市登记注册、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养老服务活动,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先进社会组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泉州市级3万元;我市登记注册、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5A、4A。 给予一次性奖励,5A级5万元、4A级3万元。

  5.引进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或人才:鼓励养老机构专业化运营,引进专业运营管理组织(需提供合同及相关证书、资质证明), 8万元/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进养老社会工作者(以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为准),2.5万/年/个,最多补助2个岗位。

  二、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机构奖励补贴项目主要包括: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运营服务补贴等。

  1.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对于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达省定5A标准,通过验收且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

  2.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收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按年平均实际入住的床位数计算;护理型床位养老护理员或医护人员与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自理老年人2400元/年/床,半护理老年人3600元/年/床,全护理老年人4800元/年/床。   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执行。

  3. 运营服务补贴: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延伸运营辖区内1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度平均服务规模达500人且不少于5000服务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规模每增加50人且增加250服务人次,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养老服务补贴:入住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指定的养老机构;经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根据养老机构接收容纳老年人的能力,优先接收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低保老年人。特困人员按市定供养标准拨付给所入住的养老机构,超过供养标准的,根据机构收费标准由政府补差。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扣除已发放给个人的低保金及各项补贴,根据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由政府补差。采取“公建民营”模式,招标文书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在奖励补贴后,将加强监管,受奖励补贴对象如果擅自改变养老机构使用性质、利用养老场所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挪用奖励补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我市将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读单位:石狮市委社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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