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300-2019-00036
- 主题分类: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23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健局等部门关于石狮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9〕23号
- 发布日期:2019-05-31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市卫健局 市委政法委 市发改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19年5月23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目标任务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由镇(街道)牵头,家庭监护、卫健救治、民政救助、残联帮扶、公安处置的救治管理责任落实体系;实现村(居)委会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全覆盖。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更加健全。加强与泉州市第三医院(泉州市精神卫生中心)合作,委托其承担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技术指导任务。在市中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床位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10%。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扩充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配备更加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100%,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群众医疗需求,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落实更加到位。加大排查力度,摸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其中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提升石狮市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服务能力和影响力,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稳步推进。推进镇(街道)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镇(街道)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达50%以上。
7.精神卫生工作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区、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以上,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高等院校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二、策略与措施
(一)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完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在市中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床位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10%。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扩充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和公共卫生人员,按照每张精神科床位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生、0.4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明确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委托泉州市第三医院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服务,将居家患者纳入社区健康管理,指导监护人落实日常治疗措施。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精神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将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纳入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与急需人才培养范畴;卫健部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为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卫健、民政部门共同推动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培养。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高等院校要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进行精神卫生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对精神障碍的认别能力。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加强现有精神卫生医务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各镇(街道)要积极摸排线索,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政法、卫健、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要与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市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做好患者服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村(社区)要严格落实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助理员、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联络员等要加强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入户随访工作,实时掌握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基础信息,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发现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需要转诊的患者,要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政法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制度。政法、公安、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以奖代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等政策。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负责兜底。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局,市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医保政策上实行倾斜优惠政策,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大病保险范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心理治疗、康复等非药物治疗纳入医保范畴。对于转诊到
责任单位:泉州
4.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民政局,市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完善康复服务。市民政局、残联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日间照料站、长期托养机构、中途宿舍、工疗站等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宣传教育
1.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各高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司法鉴定禁止使用“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卫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卫健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严格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历五单”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出院后第一时间跟进居家监护,落实以奖代补、随访评估、属地管控等措施,锁牢各职能部门救治管理责任链条。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泉州市医保局石狮分局,市残联,
(二)落实部门责任
市委政法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泉州市医保局石狮分局,市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经费投入
市财政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督导与评估
市卫健局牵头会同政法、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本行动计划实施,对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评估。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泉州市医保局石狮分局,市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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