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100-2018-00021
    • 主题分类:机构设置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0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综合执法配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8号
    • 发布日期:2018-02-13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综合执法配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2-13 17:4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6〕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7〕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闽建法〔2017〕7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泉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17〕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综合执法配合有关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7〕155号)、《中共石狮市委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狮委〔2017〕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综合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根据中央、省、泉州市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新增56项行政处罚权和1项行政强制权,分别是:根据法律法规新增18项,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移交5项、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移交9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移交行政处罚权24项和行政强制权1项,以上事项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其余住建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改革进程分步分阶段集中。
      二、建立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建立石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城管办常务副主任、城市管理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法制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各一位领导为成员,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议事内容 
      1.学习、传达、执行上级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有关精神,探索综合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2.总结阶段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3.通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情况,听取执法情况汇报,掌握最新动态;
      4.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5.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关系、联合执法等方面的问题;
      6.加强各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7.组织开展案情分析,共同研讨、评析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案件,交流各部门行政执法经验,共享执法信息资源;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1.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权副召集人主持。
      2.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单位可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3.市城市管理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是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的起草,议程及有关会议材料的准备和整理等会务工作;撰拟会议纪要并呈报召集人、副召集人审签;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
      4.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需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应连同处理意见报牵头单位汇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5.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报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 
      6.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个内设股室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及本单位涉及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的上传下达、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和情况通报,确保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7.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主动作为,严格履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三、强化相关部门协同协作
      (一)建立许可、处罚抄送制度。各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在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管理部门管辖事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部门。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按照闽委发〔2016〕23号、泉委发〔2017〕11号和狮委〔2017〕73号文件中“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管理责任主体不变、监管职责不变”的要求,管理部门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涉及本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监管,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先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未按许可实施的违法案件,管理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行政许可资料;
      3.能证实当事人违法的证据材料(现场勘察资料、涉案物品清单等);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未经许可的违法案件,有关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未经行政许可的证明;
      3.能证实当事人违法的证据材料(现场勘察资料、涉案物品清单等);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函请求补充相关材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未复函的,视为正式接受移送。经许可的违法案件,正式移送前由管理部门牵头处理,正式移送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理。未经许可的案件,由管理部门先期进行调查,正式移送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理。投诉、举报、信访案件,由管理部门先期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处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对移送案件进行调查,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决定不接受移送的,应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具体理由,并将案件相关材料退回移送部门。
      上述有关案件移送文书样式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印发实施。
      (三)建立协同执法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技术鉴定、案件认定或协助调查的,管理部门应派员协助。管理部门需要协助执法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派员协助。对情况复杂、查处难度较大的违法案件,管理部门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四)建立协调联系制度。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文件传送、案卷移交、实施查证、法律论证以及案情会商等事项,由两个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五)建立争议裁决制度。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机构编制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市政府决定。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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