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100-2018-00094
    • 主题分类:机构设置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1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段)联合执法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77号
    • 发布日期:2018-06-29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段)联合执法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6-29 17:18 阅读人数:1

    蚶江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段)联合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段)联合执法巡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段)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联防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活动,维护生态安全,保障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段)联合执法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段)的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秋东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国锋  市委农办主任

              丁聪岭  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李怀忠  蚶江镇政府镇长

      成  员:林纪忠  市委农办副主任

              邱尚泽  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副局长

              姜德勇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陈朝晖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许明艺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汪亚兴  市公安边防大队副大队长

              傅森源  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教导员

              曾少君  蚶江镇政府副镇长

              康琦俊  宝盖派出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委农办,办公室主任由林纪忠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林明富同志(市林业管理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而自然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主动介入,加强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全力抓好自然保护区联合巡查和联合执法工作。

      市委农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汇总相关单位巡查、执法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和泉州市林业局;联络、协调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做好违法违规问题查处的销号工作等;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区内海域范围的日常巡查工作,严厉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含破坏红树林)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查处向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查处海域范围以外的陆域上违法占地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未经规划审批或未按规划审批建设的临时搭盖等违法建设行为。

      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负责监管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经营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妨碍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边防大队负责抓好用海水域的治安管理。

      蚶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日常巡查工作,配合相关职能单位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各相关单位根据单位行政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巡查内容

      (一)非法侵占湿地、挖砂、堆砂行为;

      (二)违规围垦养殖,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等非法捕捞行为;

      (三)违法违规向自然保护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堆放、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破坏中华白海豚、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

      (五)毁坏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六)在自然保护区内违章建设和非法搭盖;

      (七)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八)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

      (九)非法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修筑设施;

      (十)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红树林;

      (十一)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十二)引进外来物种;

      (十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在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段)联合执法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联合巡查和联合执法工作,联合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巡查,迅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对破坏湿地和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立即查处整改,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要报告领导小组确定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相关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巡查,对破坏湿地和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执法。

      (二)分工协作,强化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实行“联合执法一起抓、问题处理再分家”的联动机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执法活动和综合整治行动。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行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立案、调查,对超出自身查处职能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交接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三)严厉打击,提高联合巡查执法工作成效。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司法介入,依法开展专项联合执法,加大对破坏湿地和自然保护区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四)认真总结,强化执法巡查工作经验交流。各相关单位每半年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工作存在问题和取得成效的工作措施、方法,报送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段)联合执法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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