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18-00131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2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09号
    • 发布日期:2018-08-31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8-31 17:53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底数、明晰权属、完善制度,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和有效经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确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要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二、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本次清产核资对象主要包括全市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时点。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清查核实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三)清产核资范围。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

      (1)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

      (2)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

      (3)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

      (4)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

      (5)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

      (6)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按照农经发〔2017〕11号文件要求(详见附件3、4、5),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明晰权属。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对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作价。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民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妥善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四、时间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成立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指导、协调清产核资工作。各镇(街道)成立以镇长(主任)为组长,镇村干部、财务人员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与核实清产核资工作。各村(社区)成立由镇(街道)挂村干部、村(社区)干部、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群众认可具有公信力和威望的村民、熟悉村集体资产情况的老同志等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工作。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清产核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充分运用2010年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成果,规范、有序地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

      1.全面清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面进行清理。以2010年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以原始发票、合同协议、权属证书、档案资料等合法合理资料为依据,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形成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对2010年已经清理且权属清楚、价值明确的,可按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对有变动的,重新清理审核确认;对已经确权到户的耕地、林地、宅基地且无变动的,可确权颁证确认成果。

      2.张榜公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接受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及时组织核查并妥善处置。

      3.依法确认。公示结束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郑1] 

      4.严格审核。各镇(街道)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及结果认真审核,特别是土地被征用较多、“三资”总量较大、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做到清产核资结果现状清楚、分类科学、产权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5.总结阶段。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结束后,村(社区)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镇(街道)。镇(街道)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做好审核汇总和工作总结,审核汇总的清产核资结果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

      6.建档立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台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管理。按照“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及民主监督、委托代理、电算化核算、档案管理等制度和规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权属界定

      权属界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是清产核资的难点环节,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利益。各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涉及权属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权属界定。针对特殊情况,依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土地。对因界线交叉、村(社区)撤分及合并等引起权属争议的区域,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镇(街道)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到国土部门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对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双方划定争议地,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二)林地。对已流转但尚未确权的集体山林,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因地制宜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不存在林权争议的山体、林木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尚未确权的要及时确定林权。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集体经济组织暂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设手续的,由镇(街道)牵头,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政策指导,分类妥善处理。

      (四)水利设施。对权属关系明确并经市政府颁发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水利设施,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权属关系尚不明晰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权属关系。

      (五)村(社区)卫生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业务用房或利用学校等农村集体闲置房产设置的村(社区)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含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修建)、产权已经明确的村(社区)卫生室,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产权未予明确的村(社区)卫生室,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属据实确认。

      (六)文化资产。村(社区)文化室(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文化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以及图书外借点无独立房屋产权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的村(社区)文化室(文化服务中心),其管理的图书、音像资料、共享工程计算机等文化设备所有权属于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由村级使用。

      (七)教育资产。对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研究处理重大事项。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办,负责清产核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基础数据,重点做好资产确认、权属界定指导和清查数据审核工作。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指导小组,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措施,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的步骤,组织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校验核对数据,形成清产核资报告。

      (二)深入宣传培训。清产核资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采取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市、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要加强清产核资政策、方法、程序等的培训和分类指导,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开展。

      (三)强化督查指导。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组织成员单位加强清产核资业务的督查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实行每半月通报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的村(社区)跟踪督办。各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一线,及时发现和指导解决村(社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

      (四)严肃问题查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未登记入账或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2.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重点内容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政策解读入口: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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