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18-08-31 18:27 浏览量: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狮政办〔2018〕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明确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2017年10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4号),对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全面部署。2018年3月,福建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47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概括阐述了清产核资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及坚持原则等,对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全市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三部分,重点任务。共4条,一是摸清家底,要求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二是明晰权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三是确认价值,提出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作价;四是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第四部分,时间和步骤。总体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等9步操作流程进行。

  第五部分,权属界定。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利益,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权属界定。

  第六部分,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培训、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顺利推进。

  三、政策亮点

  一是注重政策衔接,吸纳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福建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47号)以及《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是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前期工作成果。《实施方案》充分借鉴2010年我市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工作措施,对照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委《通知》的要求,逐项逐条研究梳理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重点任务、操作流程等内容,研究提出我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做到既符合上级要求,又立足我市实际,确保按期完成清产核资任务。

  (解读单位:石狮市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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