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8-00072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2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埔滨海片区九五路拓宽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56号
    • 发布日期:2018-05-31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埔滨海片区九五路拓宽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5-31 18:09 阅读人数:1

    鸿山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东埔滨海片区九五路拓宽工程安置补偿方案》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524 

      (此件主动公开) 

        

      东埔滨海片区九五路拓宽工程安置补偿方案 

        

      为确保东埔滨海片区九五路拓宽工程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道路改造建设政策、统一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造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改造政策、程序、被改造房屋情况、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用地调换安置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四)自愿改造原则。九五路改造延续原有模式,由群众自愿改造,市、镇给予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东埔滨海片区九五路改造拓宽工程,改造范围以东埔村九五路改造拓宽工程所标范围图为准 

      三、安置方式 

      实行用地折扣安置、房屋适当补偿的方式,即原用地权属结合建筑占地(土地可补偿面积)按55%折扣后调换安置用地,原房屋建筑以适当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调换安置用地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地”的原则。调换安置用地在同一宗土地的,被改造人共同协商后按照统一公布的设计要求及有关建设规定自行建设。 

      安置用地以连排串楼形式建设,房屋层数为5.5层。 

      被改造房屋及建筑占地可部分或全部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四、安置位置 

      东埔滨海片区九五路改造拓宽工程范围内涉及的被改造房屋,用地调换安置在东埔村九五路两侧。根据统一规划,拍卖地块不列入安置范围。 

      第二部分 住宅房屋安置办法 

      五、性质用途认定 

      被改造房屋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未明确的,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给予认定。 

      六、面积计算 

      被改造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 

      七、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三)无手续是指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的民宅。 

      (四)具有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 

      1.持有无产权纠纷的解放前相关契证; 

      2.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3.持有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4.持有198711日至198912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5.持有198711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6、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八、用地调换办法 

      (一)调换比率 

      55%的比率进行折算,可安置用地=土地可补偿面积×55% 

      (二)安置用地标准 

      安置用地标准间面积为64平方米,调换时以标准间面积计算间数,安置用地自然间超出或不足部分的面积按规定的价格互补差价。 

      (三)扩购条件 

      1.单宗调换安置用地不足1间的,可申请扩购至1整间。 

      2.调换安置大于1间、小于4间的,原则上采取四舍五入给予扩购,小于0.5间的不予扩购,0.5间以上(含0.5间)的可扩购至1整间。 

      3.单宗调换安置超过4间的,超出部分不予扩购。 

      (四)土地扩购价格 

      单宗调换安置用地不足1间,申请扩购至1整间的,扩购价格按3000/平方米计算;其他情况的扩购价格实行分段计算,即:扩购面积在016平方米(含)的部分,扩购价格按3500/平方米计算;扩购面积在1632平方米(含)的部分,扩购价格按4000/平方米计算;扩购面积在3248平方米(含)的部分,扩购价格按4500/平方米计算;扩购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扩购价格按4800/平方米计算。 

      (五)土地回购价格 

      可安置面积如放弃扩购或不符合扩购规则,选择货币补偿的,一律按5000/平方米给予回购补偿。 

      (六)位置补差 

      对被安置于临街临主次干道边间的,如边间的巷道小于6需补交10000/间的配套费,如边间的巷道大于6需补交20000/间的配套费。 

      九、货币补偿标准 

      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及房屋成新率参照附件12 

      简易搭盖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地上附着物及房屋附属物均不予补偿。 

      未经批准的土地按10万元/亩进行补偿。 

      十、结算办法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参照附件12)和简易搭盖补偿费(参照附件3)。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由改造方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选择“用地折扣安置、房屋适当补偿”的,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补偿款与安置款一并结算,补偿款与应缴安置款对抵后,超出部分由改造方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不足部分由被改造方在安置前规定期限内缴清。 

      第三部分  奖励与制约 

      十一、具有下列手续之一的,经改造工作组确认,并报东埔滨海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可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 

      (一)持有198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给予100%认定; 

      (二)持有198711198912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给予90%认定; 

      (三)持有199011199812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给予90%认定; 

      (四)持有1999112013912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给予85%认定; 

      (五)198711日前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给予100%认定; 

      (六)198711199812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给予80%认定; 

      (七)1999112013912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给予70%认定。 

      十二、允许申请扩购 

      单宗调换安置用地在1间以上、1.5间以下的(不含1.5间),若因居住需要,并配合改造工作,可向东埔滨海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申请,不足1间部分可申请扩购至1整间,经批准后给予扩购,按本方案第八条中四款规定执行。 

      十三、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五镇石结构及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3132号)实施之日(2013913日)为界限,在该期限之前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按建筑物的房屋补偿金额50%给予补贴;在该期限之后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四、一宅多户照顾购买 

      (一)一宅多户认定 

      被改造房屋具有多位继承人,每位继承人独立分户且每户户口原则上3人(含3人)以上的,经东埔滨海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认定,可视为一宅多户。 

      (二)照顾购买条件 

      一宅多户的被改造房屋在调换安置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照顾购买: 

      每户平均安置用地少于1个自然间,且调换安置确定安置户后,其余安置户在我市及外地均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1.选择购买安置地的,实际安置量及照顾购买量之和不得超过户均1间的标准。 

      2.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按户均1间的标准进行安排后,安排份额不足1间的家庭户且不具备扩购条件的,可申请照顾购买安置房。 

      (三)照顾购买办法 

      申请照顾购买安置地的,安置地位于东埔一村狐狸石安置区,每户可申请购买1个自然间,照顾购买价格为3000/平方米。 

      申请照顾购买安置房的,安置房位于东埔二村三脚潭安置区,每户按人均不大于40平方米给予申请,照顾购买价格为3600/平方米;只能选择就近户型,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给予购买。 

      (四)一宅多户申请照顾购买的,购买安置协议另行签订,选地(房)顺序号另行抽取发放。 

      十五、自愿放弃安置九五路用地的另行安置办法 

      另行选择调换狐狸石安置地的,按九五路可安置面积,结合九五路土地回购价格与狐狸石照顾购买价格的比率(1.6倍),折算安置面积。如调换后不足1整间的,小于0.5间的不予扩购,0.5间以上(含0.5间)的可扩购至1整间,总数不得超过3间。 

      另行选择安置三脚潭安置房的,安置房价格按3600/平方米计算。 

      第四部分 其它规定 

      十六、安置用地拍卖 

      东埔滨海片区九五路拓宽工程要结合东埔片区规划,打造渔村特色民生工程。由国有征收东埔二村三脚潭用地作为商住用地进行挂牌出让,出让款项返还用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改善民生事业等。 

      十七、改造范围内的粮站、供销社等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原则上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十八、改造范围内的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公妈厅等其它房屋,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和择址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十九、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原房屋权属方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由改造工作组在做好原房屋权属方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十九、争议处置 

      原房屋权属方对本方案所列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且协商不成的,原房屋权属方和实施改造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改造房屋及安置房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改造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 

      二十、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业主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东埔滨海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第五部分 附则 

      二十一、特殊情况 

      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东一村、东二村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东埔滨海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集体研究后,另行报批处理。 

      二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方案由东埔滨海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会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2.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 

            3.简易搭盖补偿价格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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