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9-00052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1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涉氨制冷企业动迁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9〕57号
    • 发布日期:2019-07-26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涉氨制冷企业动迁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7-26 16:51

    永宁镇、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涉氨制冷企业动迁方案》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涉氨制冷企业动迁方案

     

      为规范涉氨制冷企业管理,消除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各级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文件要求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动迁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动迁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城市改造建设政策、统一近中远期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土地房屋情况、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动迁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1.私人自建民宅可选择转产转业、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地)”的原则。

      2.工业用地及其房屋可选择转产转业、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异地选取结合土地房屋货币补偿。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安置”的原则

      (二)性质用途认定

      已登记房屋性质和用途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记载不明确或未登记房屋性质和用途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认定。

      (三)面积计算

      土地、房屋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四)安置区域

      本方案涉及的产权调换安置区域以各镇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工业用地置换区域为石狮市海洋生物食品园,具体地块位置以安置规划确认材料为准。

      三、结算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被动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交房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被动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交房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时限奖励;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款与应交安置房款对抵后,应付补偿款由动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应交安置房款由被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清。

     

    第二部分 私人自建民宅

     

      四、手续认定

      作为涉氨企业场所,但同时持有民宅《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民宅用地手续的私人自建民宅。

      (一)手续完全是指同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三)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或民宅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部分按未批工业用地及房屋处理。

      (四)具有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

      1.持有无产权纠纷的解放前相关契证;

      2.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3.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4.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5.持有1987年1月1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6.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五、土地房屋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一)补偿价格

      动迁(收回)经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按《石狮市2017年度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应用方案》的标准计算;

      2.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按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的70%计算;

      3.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按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的70%计算。

      4.房屋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装修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室内二次装修及房屋装修成新率详见附件1、2、3。

      (二)可补偿面积

      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动迁房屋土地面积(含已批少建空地)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

      六、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可调换面积=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住宅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建筑占地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属一户多宅的,应合并计算住宅可调换面积。住宅可调换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被动迁人在我市范围内没有其它自有住宅的除外。

      (一)住宅可安置面积

      住宅可安置面积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认定。

      1.手续完全的,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

      2.手续不完全的,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四至七层部分按70%给予认定;八层及以上部分按20%给予认定。不给予安置的面积按房屋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即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不给予安置面积。

      (二)安置价格

      住宅可安置面积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实行最高限价优惠。其中: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总三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总四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五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总六层及以上补差价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各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详见附件4。

      (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调换面积,选房时,按最接近的可调换面积选取安置房。等面积安置部分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安置房面积不足可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动迁人按以下标准进行扩购(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的,不予扩购):

      1.扩购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000元/平方米计算。

      2.扩购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之间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500元/平方米计算。

      3.扩购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

      (四)楼层调节价差

      安置住房(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由被动迁人交纳楼层调节价差。其中:安置住房四层及以下部分免交楼层调节价差;五层至八层部分按50元/平方米交纳;九层至十二层部分按100元/平方米交纳;十三层以上部分按150元/平方米交纳。

      (五)集中安置用地结合建筑物货币补偿

      如动迁项目无成套住宅安置房源,可选择集中安置用地结合建筑物货币补偿的方式,具体参照《石狮市沿海五镇市级道路建设征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第七条第(三)款第3项执行。各镇应根据项目开展情况,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统筹安排。

      七、转产转业

      土地房屋给予保留,液氨设备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不得再从事制冷活动,液氨及其它附属设备补偿按本方案第十六条执行。转产转业企业可享受本方案第八条停产停业补助及第九条第(一)款搬迁时限奖励。

      八、停产停业补助

      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1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12个月的补助。通告发布前已停止生产经营的,不予停产停业补助。

      九、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搬迁时限奖励

      在通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在通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一民宅多牌照或一牌照多民宅的,奖励金按一次给予发放。

      (二)照顾购买

      1.照顾购买住宅

      (1)在通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被动迁房屋属总一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8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属总二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3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详见附件7)

      (2)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1500元/平方米购买。

      2.关于有效建筑占地面积的补偿照顾

      被动迁人按经认定的土地可补偿面积的30%,给予750元/平方米的照顾奖励。如被动迁房屋已按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全部土地可补偿面积均不再享受以上照顾政策。

      (三)合法空地

      对于手续完全的合法空地(包括已批未建、房屋已完全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以现状为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的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合法空地面积给予等面积照顾购买住宅,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根据产权面积(含公摊)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

      (四)在通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交房,且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给予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住宅的,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的补助;但不得将可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仅用照顾购买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部分 工业用地及房屋

     

      十、企业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业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房屋。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业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房屋。

      (三)无手续是指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的房屋。

      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动迁企业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企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动迁企业房屋土地面积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无手续的工业用地按10万元/亩补偿,企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动迁企业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

      十一、土地房屋货币补偿

      由动迁人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评估成果给予货币补偿。

      十二、土地使用权异地选取结合土地房屋货币补偿

      (一)手续完全及不完全的工业用地和房屋

      1.动迁人提供石狮市海洋生物食品园的具体地块,由符合条件的被动迁人按腾空顺序结合选取规则选取后,按照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被动迁人根据各自选取的地块竞买,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相关款项后,动迁人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溢价数额为准,给予被动迁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奖励。未按所选取的地块竞买的,不予奖励。

      单宗用地不得分割为多宗用地申请土地使用权异地选取。

      2.由动迁人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二)无手续的工业用地及房屋

      1.动迁人提供石狮市海洋生物食品园的具体地块,由符合条件的被动迁人按安置用地选取规则选取后,按照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被动迁人根据各自选取的地块竞买,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相关款项后,动迁人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溢价50%的数额为准,给予被动迁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奖励。未按所选取的地块竞买的,不予奖励。

      单宗用地不得分割为多宗用地申请土地使用权异地选取。

      2.由动迁人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十三、转产转业

      土地房屋给予保留,液氨设备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不得再从事制冷活动,液氨及其它附属设备补偿按本方案第十六条执行。转产转业企业可享受本方案第十四条停产停业补助及第十五条奖励。

      十四、停产停业补助

      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1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12个月的补助。通告发布前已停止生产经营的,不予停产停业补助。

      十五、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在通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在通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一宗用地多牌照或一牌照多宗用地的,奖励金按一次给予发放。

     

    第四部分 液氨及其它附属设备

     

      十六、液氨及其它附属设备补偿

      (一)选择由动迁人收回液氨及其它附属设备的,动迁人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设备进行评估,按评估成果给予补偿,并由动迁人统一进行设备拆除。

      (二)选择保留液氨及其它附属设备的,被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动迁人给予搬迁补助。评估结果包含搬迁补助的,按评估结果执行。评估结果未包含搬迁补助的,按以下标准执行: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对于大型机械(1.5吨以上)及其它特殊设备的搬迁,按搬迁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搬迁费用确有不足需超补助标准的,由被动迁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搬迁费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给予补助。

      (三)液氨及其它附属设备经动迁人收回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纳入管理,并负责处理。

     

    第五部分 其它规定

     

      十七、被动迁(收回)土地应缴交而未缴清的相关规费,在结算差价时由被动迁人补交。

      十八、 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分别按附件5、6所列标准计算,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十九、制约措施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各级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文件要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退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二十、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动迁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动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一、安置房权属登记

      在办理安置房产权分户证时,由产权机关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动迁房屋不必标注)。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但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权属证书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为安置房”。

      二十二、特殊情况

      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被动迁土地房屋所在镇人民政府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另行报批处理。

     

    第六部分 附 则

     

      二十三、本方案仅适用于我市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涉氨制冷企业的动迁补偿安置,具体名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二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永宁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2.住宅室内二次装修价格表

                 3.房屋及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表

                 4.私人自建民宅等面积补差价表

                 5.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6.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7.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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