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石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适用<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时间:2022-10-30 09:59 浏览量: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根据国家新制定、修订的《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关于《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8年颁布以来,已实施了二十多年。时代在进步,技术在发展,尤其是医学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等,因此,国家在原《执业医师法》基础上,制定了《医师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机构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整个医疗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基于医疗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政府职能的优化转型,国务院于2022年4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修订。涉及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部分医疗机构备案制的确立、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增改以及罚则等。

  3.2022年3月1日起《医师法》开始施行,2022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但福建省、泉州市卫健部门尚未制定细化裁量权标准,而我局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需要适用《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罚则。

  二、制定依据

  《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参考《石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狮卫健〔2021〕32号)和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制定目标和任务

  以细化裁量、压缩裁量空间为主要任务,对《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罚则进行细化。

  四、制定过程

  我局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股牵头,石狮市卫生监督所参考《石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对《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罚则进行细化,局顾问律师(仁耀律师事务所黄记林)、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股干部、局分管领导、卫生监督所各科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对违法行为的级别(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进行细化、量化。经征求局机关各股室的意见,并经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审核后,形成《适用<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五、范围期限

  《适用<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2年10月3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即至2024年10月30日起失效。

  六、主要内容

  《适用《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共对《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9条罚则的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对违法行为的级别(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主要内容:

  (一)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制定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按照违法所得、违法执业时间、危害后果等情节区分为四个档次。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

  制定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按照处罚次数、违法所得等情节分为三个档次。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制定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人数等情节区分为三个档次。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制定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按照被处罚的次数及危害后果等情节区分为三个档次。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按照违法所得区分为三个档次。

  (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按照

  处罚次数等情节区分为两个档次。

  (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按

  照处罚次数和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为三个档次。

  (八)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按

  照处罚次数和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为三个档次。

  (九)非医师行医的

  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按

  照处罚次数和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为三个档次。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狮市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股

  联系电话:8871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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