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4年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23 17:12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2024年度“积分入住”工作程序,根据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狮委人才〔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石狮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积分入住”保障政策,为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提供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及购房补贴等保障,满足其住房需求,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城市发展。

  三、工作进展

  文件于2024年5月23日印发,相关房源准备、补贴指标设定等工作已按文件要求开展,具体申请工作待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程序提出申请。

  四、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

  2.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惠企利民措施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供40套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八七路宝源花园B2幢20套(面积50㎡/套,租金5.65元/㎡·月、800-960元/间·月,配置家具、家电等)和灵秀公租房1号楼20套(面积30-80㎡/套,租金8元/㎡·月、14.4元/㎡·月,配置家具、家电等),选房顺序按人员类型积分高低排名确定。

  2.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购房资金补助。2024年新市民积分入住计划补助指标60套,民办高校人才6套,新闻行业人才4套,电子商务行业人才20套。

  (二)执行标准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按文件规定的房源地点、面积、租金标准执行。

  2.购房普通商品房补贴:根据申请人申请期间户籍情况执行不同标准。户口已迁入石狮的,购买面积90㎡以上-144㎡(含)补贴12万元,60㎡以上-90㎡以下补贴10万元,60㎡以下补贴7万元;户口未迁入的,相应补贴8万元、7万元、5万元。

  3.购买二手房补贴:户口已迁入的,购买面积50㎡以上(含)补贴5万元;户口未迁入的补贴3万元。

  (三)受理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石狮市长福路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3室、联系人:骆斌、联系方式:88651386。

  (四)办事程序和需要材料

  1.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石狮市新市民积分入住准入卡》、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资格认定后,按人员类型积分高低排名进行选房。

  2.申请普通商品房购房补贴:提交《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准入卡》、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预购商品房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

  3.购买二手房补贴:提交《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准入卡》、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办理产权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六、注意事项

  1.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长时间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出现规定情形之一时应退租。

  2.取得公租房指标租赁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参加当年度积分标准计分,符合标准者续签,不符合者清退。

  3.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办理退房,应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款;因特殊原因需在限售期内解除限售的,经市积分办同意并退还全部购房补贴款后才可解除。

  4.夫妻双方一方已享受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商品房购房补贴的,不得再重复享受“积分入住”购房补贴。

  5.已获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员,在补贴兑现期内,应在石狮稳定就业(变更工作单位需在现单位就业3个月以上),且无失信及犯罪行为,否则不予发放补贴款;如申请单位改制或性质变化不符合积分管理规定,也不予发放。

  6.往年已获得积分入住购房补助资格但未兑现人员,2024年可再次申请。

  七、关键词诠释

  1.积分入住:通过积分方式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资格及相应待遇。

  2.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3.购房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住房给予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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