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我市海洋渔业资源的不断开发,渔业船舶数量的不断增加,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我市作为渔业大县,辖区内在册渔船673艘,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亟需拓宽监管渠道,从源头上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出台《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是填补我市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的空白的重要举措,能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渔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渔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制定出台《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可以拓宽涉渔违法线索的征集渠道,提升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依据。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泉应急〔2020〕86号)和《石狮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狮安办〔2024〕13号)等。
二、目标任务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工作进展
本实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起草,经征求蚶江镇人民政府、永宁镇人民政府、祥芝镇人民政府、鸿山镇人民政府、锦尚镇人民政府、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意见,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征集公众意见,形成《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6月13日完成合法性审核后,经石狮市海洋发展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请审签印发执行。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石狮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由适用范围、举报事项、举报方式、举报受理、举报核查、举报处理、举报答复和奖励、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工作要求等部分组成。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石狮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二)明确了举报方式
本办法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并明确举报电话或传真为石狮市海洋发展局举报电话82226822,传真82229581;石狮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电话88702651,传真88702652;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三)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处理方式
1.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定期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2.调查举报事项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
3.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四)明确了举报答复和奖励
1.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2.经核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在该案件处理完毕后,还须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奖励数额,按《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附件)执行。
(五)明确了保密和档案管理
本办法明确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工作单位及举报情况等其他信息资料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应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
六、关键词诠释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渔业船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相关渔业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渔业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渔业船舶违反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谎报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渔业船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瞒报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石狮市海洋发展局渔业股8222683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