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非国家领导人等特定情况,请慎用“重要”和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本《意见》是在《石狮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施行的基础上,结合各镇(街道)反馈的意见,对《方案》的进一步完善,更好的发挥政策支持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治理,提高耕地利用率,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三、工作进展
《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制定,同时公开向社会及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各镇(街道)等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经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报批稿,由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8月12日正式向社会印发。
四、主要内容
《意见》从五个方面内容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
1.《意见》明确撂荒耕地整治实施方式。撂荒耕地复耕启动期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验收以通过上级审核为标准,管护期为复耕一年后仍保持耕作属性为标准。
2.《意见》明确新的经费保障措施。未成对耕地恢复补助8000元/亩,启动期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30%,管护期拨付20%,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额外按实拨付,当年度耕地恢复任务按照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等3个时间节点前完成的,每亩分别叠加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每亩再奖励1万元;撂荒耕地复耕补助5000元/亩,启动期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30%,管护期拨付20%。
3.《意见》删除《方案》中附件“撂荒地复耕类别”、“复耕复绿标准”。
4.《意见》规范项目申报要求。《石狮市撂荒耕地复耕资金补助申报表》增设一栏“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备注为“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主体、市直单位各存档一份”。
五、注意事项
1.本方案由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键词诠释
无。
七、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5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周世业 联系电话:0595-8862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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