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狮市商务局关于《石狮市外贸集聚区、跨境电商集聚区认定及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11-01 09:48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加快推动外贸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精神,引导外贸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转型调整,推动我市外贸集聚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创新外贸发展机制,引导市场主体集聚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我局立足实际,制定《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通过建立集聚区认定与考核管理体系,引导资源要素集聚,打造新的外贸发展生态。短期目标是快速培育一批规范运营、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外贸集聚区、跨境电商集聚区和外贸新业态主体,稳定存量、扩大增量,缓解政策调整带来的冲击。中长期目标是构建以集聚区为载体、以服务为核心、以贡献为导向的外贸发展新机制,推动我市外贸结构优化和能级提升,为泉州乃至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三、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511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日。

、申报与认定

(一)集聚区申报认定主体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

(二)申报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外贸集聚区。要具备有一个运营主体、一个创建目标、一支专业服务管理团队、一套运营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一个固定办公场所和一系列公共配套服务等六有创建内容和相关条件要求。

1)运营主体。外贸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需在石狮市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有较强外贸相关业务管理经验。

2)创建目标。外贸集聚区要结合功能定位,制定全年发展规划目标,包括但不局限于明确入驻有实绩的进出口外贸企业数量、年度招引自营出口企业和石狮市域外的外贸企业数量、年度进出口额等。申请认定前,外贸集聚区入驻的进出口外贸企业和相关的功能型服务企业不少于8家,外贸业绩规模要达到进出口不少于3000万美元(所有规模业绩按申报认定往前推算1年时间)。

3)专业服务管理团队。外贸集聚区内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或机构,负责外贸集聚区运营建设等工作,能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原则上专职运营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3人。

4)运营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运营主体要制定外贸集聚区运营和企业服务方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招商、业务培训、政策宣讲、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品牌建设、金融配套支持政策等服务,及时帮助或协助协调入驻企业解决经营过程遇到困难;要建立外贸集聚区日常管理等各项制度,并及时制度上墙。

5)固定办公场所。外贸集聚区办公场所规模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鼓励外贸集聚区为区内企业提供临时仓储等功能服务场所。

6)公共配套服务。外贸集聚区要引入银行、信保、船公司、货代、物流、检测认证、平台、供应链等服务单位入驻,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2.跨境电商集聚区。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建设等工作。

2)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至少具备2种以上跨境电商服务功能(可提供不限于选品、软件、营销、运营、直播、仓储物流、支付结算、知识产权、金融、培训、法务合规等服务)。 

3)园区基础设施健全,具备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规模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4)园区初步形成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园区年度跨境电商企业交易或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所有规模业绩按申报认定往前推算1年时间)。

5)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自申请认定起的前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认定集聚区履行以下程序:

1.自愿申报。集聚区按照自愿原则,由运营主体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外贸集聚区

石狮市外贸集聚区申请表;

申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相关批准文件;

集聚区年度发展规划方案;

集聚区运营团队人员情况及佐证资料;

集聚区固定办公场所情况,及提供的公共设施情况;

集聚区运营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制度上墙照片证明;

集聚区入驻的公共配套服务企业清单;

集聚区已入驻企业清单、企业海关进出口数据等;

运营主体提供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2)跨境电商集聚区

石狮市跨境电商集聚区申请表;

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软硬件设施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情况、运营管理情况、入驻企业情况;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园区进驻企业名单及跨境电商交易额或进出口业绩证明材料;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提供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与认定。集聚区申报实行滚动入库及动态管理,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给予认定;已认定为泉州市外贸集聚区、泉州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的,自动认定为石狮市外贸集聚区、石狮市跨境电商集聚区。

3.创建奖励。对认定的集聚区授牌,并在资金、政策、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年度考核

(一)为激励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做优做大做强,制定《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已认定的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主体根据年度运营进展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向市商务局申请考核。

考核以年度为期间,采用每季度收集一次材料进行预审,全年再汇总审核。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按月度收集补充材料。

(二)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集聚区运营主体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送市商务局。申报材料包括:

1)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申报表;

2)对照《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提供佐证材料,包括进驻企业名单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集聚区运营主体可以每季度补充提交材料,但不能重复提交,当年度业绩证明材料仅限当年度有效。

2.考核。根据集聚区运营主体申请和申报材料,市商务局牵头按照《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对集聚区开展考核。

1)季度考核:对集聚区运营主体已提交材料进行预审评分,作为当期奖励依据。

2)年度考核:对各季度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对季度评分汇总核算,作为年度奖励或取消称号及授牌的依据。

3.奖励。

1)考核得分达到65分的,则为优秀等次,满足奖励条件。

2)考核得分达到45分以上、65分以下的,视为合格等次,保留集聚区认定称号。

3)考核得分达到45分以下的,给予6个月改进期,改进期间保留集聚区认定称号;改进期后考核得分仍未达到45分的,取消称号及授牌。

4.兑现。

鼓励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高兑现效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给予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主体奖励。


六、注意事项

)经认定的集聚区要积极培育、招引相关企业主体,完善软硬件服务设施,建全运营管理机制,提升集聚区发展水平,定期按要求上报建设发展情况。

)已认定的集聚区其运营主体、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对已认定的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已认定的集聚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集聚区称号,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报送的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2.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石狮市商务局外贸联系电话:0595-8871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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