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狮市多类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6-07-02 09:37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 2026年度“积分入住”工作程序,根据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等 3 个文件的通知》(狮委人才〔2025〕2号)文件精神,结合石狮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狮住建规〔2026〕3号)。

  二、目标任务

  通过“积分入住”保障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高校技校及公共科研人才、新闻传播与旅游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购房资金补助,切实解决上述群体住房需求,吸引留住各类人才,助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进展

  本细则正式文件于2026年7月2日印发,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房源筹备、补贴指标核定等前期工作已落实到位,由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开展后续审核办理。

  四、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高校技校及公共科研人才、新闻传播与旅游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

  2、实施期限: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12月31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惠企利民措施

  依据石狮市2026年积分服务项目指标公告: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投放40套公租房。房源包括八七路宝源花园B2幢公租房(50㎡/ 套,租金 5.5元 /㎡・月);灵秀公租房项目(面积 38‑60㎡,租金8元 /㎡・月)。选房按照对应人才类别积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选房,申请人须结合家庭居住人口规模匹配对应户型。公租房投放数量、房源规格将根据当年存量房源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2、购房补贴:在石狮市域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可申领政府购房补助。2026年度指标:新市民60套、高校技校及公共科研人才10套、新闻传播与旅游人才10套、电子商务行业人才10套。

重要前置条件 

①取得购房补贴名额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购房,方可享受补助;

②申领补贴的房屋,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禁止上市交易;

③新建商品房认定:住建部门网签备案时间不得早于当年 3月15日;二手房认定: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

  (二)执行标准

  1. 公共租赁住房

  严格按照文件确定的房源位置、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执行。仅限申请家庭自住。单次租期3年,到期需重新参与当年积分核算,积分达标可续签,不达标须腾退。

  2. 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补贴(按申请时户籍状态分两档)

房屋面积

户口已迁入石狮

户口未迁入石狮

60㎡以下

7万元

5万元

60㎡(含)-90㎡

10万元

7万元

90㎡(含)-144㎡

12 万元

8万元

房屋建筑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完成网签备案后即可申请兑付补贴。

  3. 购买二手房补贴(仅限建筑面积 50㎡(含)以上)

  • 户口已迁入石狮:一次性补贴5万元

  • 户口未迁入石狮:一次性补贴3万元

完成过户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提交材料申请兑付补贴。

  4. 户口迁移补差补充规则(新增)

  申领补贴时户口未落户石狮,按未落户档次享受补助的人员,自积分入住准入卡核发当日起 1 年内将户口迁入石狮,可向市积分办申请补足户籍两档补贴差额;若补贴兑付前户口迁出石狮,则统一按照未落户档次发放,不予补差。

  (三)受理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石狮市长福路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3室。联系人:骆斌;联系电话:88651386。

  (四)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人员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①《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石狮市新市民(高校技校及公共科研人才、新闻传播与旅游人才、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准入卡》;

  ③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资格核验完成后,按照对应人才类别积分高低排序开展选房工作。

  2、申请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

  ①积分入住准入卡;

  ②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3、申请二手房购房补贴

  ①积分入住准入卡;

  ②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④产权过户完成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公租房仅限承租人家庭自住,严禁出借、转租、经营使用,无合理理由连续空置满3个月、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及以上、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家庭新增自有房产等情形,应当主动办理退租手续。

  2、公租房单次租赁期限三年;租期届满须重新参加当年度积分计分,积分符合当年标准方可续签;未达标准应当按期腾退房屋。

  3、已领取购房补贴,如解除购房合同办理退房,须全额退还已领取补贴资金;限售期内确需办理解除限售交易,经市积分办审批同意并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办理解限手续。

  4、夫妻双方仅能共同享受一次积分入住购房补贴名额;夫妻任意一方曾经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购房类补助政策,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补贴;婚姻关系发生特殊变更情形,资格由市积分办联合住建局共同判定。

  5、获取补贴名额至补贴资金兑现前,申请人应当在石狮保持稳定就业;更换工作单位,须在新单位连续就业满 3 个月;同时不得存在失信、刑事犯罪记录,不满足条件不予发放补贴;如申请人所在单位改制、主体性质变化不再符合积分政策认定标准,同样不予发放补贴,核查由市积分办负责。

  6、往年已经取得积分入住购房补贴入围资格,但尚未兑现补贴的人员,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提交补贴申请。

  7、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市住建局提供的名单,对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实施限售登记管理,限制房屋上市交易时间。

  七、关键词诠释

  1、积分入住:通过积分排名方式,确定申请人享受公租房配租、购房补贴等住房保障的资格和对应待遇。

  2、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新市民、各类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3、购房补贴:政府对符合积分入住条件人才在石狮购买住房给予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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