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狮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29 17:11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出台《石狮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自2020101日起实施,聚焦解决失能人员长期健康照护保障问题,探索建立“覆盖全员、保障基本、多元筹资”和符合我市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经济负担,提高失能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泉州市医疗保障局石狮分局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石狮市户籍人口为35.6万人,60岁以上人口为5.4万人,占总人口的15.17%,老龄化、失能人员不断增加,失能人员的照护问题十分严峻。虽然我市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良好,但老龄化发展速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出现“未富先老”的现象。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出台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201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泉医改组〔20192号)等文件。 

  三、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及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一)参保范围:试点阶段先将我市区域内低保人员、“边缘地带”困难户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含孤儿)三类对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再探索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保障对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人身功能,长期生活无法自理的参保人员。 

  四、长护险参保缴费有何规定? 

  试点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380/·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12/·年、财政补助368/·年。试点阶段特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方案》明确,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和我市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筹资标准。 

  五、参保人员失能评定如何规定? 

  参保对象可通过线上、线下向长护险经办机构申请失能等级评定。失能等级评定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初期参照采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并尽快实现评估标准本地化改造,对申请享受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探索与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以签约方式开展评估工作,严格把好入口关,确保评定公平公正。首次和特定的评定费用原则上从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中列支。 

  六、《方案》服务提供与结算如何规定? 

  (一)服务机构:具备条件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护理人员、健康管理师等人员(以下简称个体服务人员),与保障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后,可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护理服务、评估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购买商业责任保险,用于提供服务时发生意外和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规律,依法提供相关保险。 

  (二)服务提供:待遇享受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选择照护服务机构,与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由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个体服务人员向长期失能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三)结算管理:应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试点期间由医保、卫健部门每月按需求向市财政申请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或个体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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