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3〕5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4号)的文件要求,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确定个人缴费标准、石狮市级财政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结算方式、参保信息登记、缴费渠道、经费补助标准等事项。
二、目标任务
确保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6%以上。
三、范围期限
(一)参保对象范围
1.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石狮市户籍城乡居民;
2.在石狮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3.驻石狮市武警官兵;
4.在石狮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5.持有石狮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
6.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内)在石狮市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
7.已在石狮市参加基本医保的流动人口的子女。
(二)参保缴费期限
1.集中参保缴费期:2023年9月1日—12月31日。
2.参保补缴期: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2024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9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医保补助不低于640元/人。
(二)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缴费减免部分主要由医疗救助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进行补助。
(三)市民政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残联等部门于2023年9月22日前将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医保部门。
(四)2023年9月高校入学新生,2023年9月至12月无需缴费,在规定的参保时限内(2023年9月1日—2024年2月29日)缴纳新年度医保费的,保障期限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高校在校学生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完成参保缴费的,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五)在我市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可通过泉州市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泉服务”APP办理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线下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五、注意事项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3月1日(含)后办理的,除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保居民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在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补缴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医保等待期。
(三)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390元/人标准缴费;2024年7月1日起补缴的,补缴人员(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有特殊规定的参保人群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蔡文学,联系电话:0595-830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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