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11-15 17:20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狮政规〔2023〕2号),市自然资源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石狮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工作进展

  2023年7月,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前期工作,并起草《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至9月,市自然资源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务网渠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街道,石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征求意见,最终修改形成《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经2023年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1日,2023年9月8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7〕47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价值内涵、分配比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划定区片档次和地价标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统一划分为1个档次,Ⅰ级区片10万元/亩,其中湖滨街道、凤里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交地奖励。

  (三)明确各地类的调节系数。我市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分地类,统一按地类调节系数1.0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四)明确施行日期。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1日。2023年9月8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7〕47号)同时废止。

  六、注意事项

  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昊,联系电话:0595-887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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