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日前印发《石狮市道路设施管理规定》(狮政办规〔2023〕3号),市城市管理局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设施管理,充分发挥道路设施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 号)、《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泉政文〔202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及当前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理清道路设施权属管理,避免道路设施管理空档,保障道路设施完整、规范、畅通,健全和完善道路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结合我市的道路管养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随着我市城市化发展的不断推进、道路设施也随之建设完善,有效提高道路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功能,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止,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主要内容
(一)管辖原则
市城市管理局是道路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养护,我市辖区范围规划建设的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和农村公路。
(二)管辖权限划分
1、城市道路方面:中心城区红线宽度26米以上(含26米)的主次干道,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12米(含12米)至26米范围的支路、小街巷,由所属镇(办)负责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12米以下的支路、小街巷,由各村(社区)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2、农村公路方面:按“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的责任体系,县道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乡道由所属镇负责,村道由各村(社区)负责,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设置在道路上用规定的图形、符号、文字、线条、立面标记等来表示特定管理内容和行为规则的交通设施。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范围内除国、省干道及未移交道路外由市交警大队负责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农村公路上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分别由市城市管理局及各道路权属单位负责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灯控及电警设施由市交警大队负责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
4、公交站亭、路名灯箱、路名牌等公共设施:公交站亭是指全市范围内道路两侧的候车亭,结合城市公交运营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公益广告更新、公交站站名和公交线路设置更新。路名灯箱、路名牌是指全市范围内道路两侧的路名灯箱、路名牌,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公益广告更新、路名规范更新设置。属地镇(街道)自行设置的路名灯箱、路名牌由镇(街道)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5、市城市管理局原已接管的道路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在未重新进行新、改、扩建前,仍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政燃气中心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待新、改、扩建后并满足上述相关接管条件的,方可移交管理。
(三)管辖工作职责
1、维护管理:道路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城市道路、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路面破损修复及相关路面拆除、修复,夜景、路灯等照明设施的亮灯维护及其它日常零星维护等工作。新、改、扩建道路设施(含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附属设施),在尚未完成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管理局不予以移交管理。
2、占用、挖掘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3、执法管理:凡损坏属城市道路管理范围的城市道路设施或影响城市道路设施正常使用,以及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影响照明设施正常使用及照明效果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损坏属农村公路管理范围的农村公路或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由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春生,联系电话:0595—8873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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