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印发《石狮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狮政办规〔2024〕1号),市农业农村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5号)精神,扎实有序推进我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本方案旨在明确农民公寓项目的申报、审查、备案、实施、监管、验收、办证等环节中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相关流程,推动我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开展,切实盘活村庄低效用地,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更好实现户有所居。
三、工作进展
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在参考惠安、南安、晋江等地既有方案基础上,经多次征求沿海各镇、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体旅游局、金融局、城管局、人防办、供电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意见,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征集公众意见,形成《石狮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适用范围和期限
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指农村村民集中建设供给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的单元公寓式住宅、农民住宅小区(简称“农民公寓”)。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沿海五镇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农民公寓规划、建设和管理,但不包括城市、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农民公寓项目原则上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严格限制新增用地,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村原则上不予认定农民公寓项目。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建立推进机制
成立石狮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及指导全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游局、金融局、城管局、人防办、供电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同时明确职责分工。各镇分别设立镇级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领导小组。
农民公寓的建设主体可以是村集体,也可以是由镇牵头成立的统一建设机构。建设主体负责农民公寓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制定项目全过程手续办理流程
明确农民公寓项目的申请条件。细化申报要求和流程,包括申请对象审查、编制建设方案、民主决策及公示、镇级审核、用地审批及方案审批、办理规划许可、办理施工许可等。同时明确批后监管及不动产登记流程,包括建房过程监管、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建后管理等部分。
(三)提供政策扶持
明确农民公寓项目可享受的用地指标政策、费用减免政策、资金筹措政策等。
(四)强调监管要求
明确各镇政府是实施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建设。强调农民公寓必须用于农村村民居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借集中建房的名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入市场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农民公寓所有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满足农民公寓入住申请条件的村民。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义煌,联系电话:0595-8871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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