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石狮市财政局 时间:2025-05-26 09:36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意见》(狮政办规〔2025〕3号),市财政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泉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报告制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4〕78号)、《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泉州市属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发包和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泉国资资本〔2024〕280号)、《石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石狮市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实施流程>的通知》(狮国资〔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全周期管理,明晰权责流程,强化资源统筹与全流程监管,严格招投标、合同、变更及分包管理,防范廉洁风险,健全数字化管控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工作进展

  本意见立足于规范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全周期管理,明晰权责流程,强化资源统筹与全流程监管,经征求市运营集团、国投集团、产投集团、文旅集团意见后,形成初稿《进一步加强石狮市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意见(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实施项目报告制度

  泉州与石狮在项目投资报告制度上有所差异。泉州规定,1亿元以下的主动策划建设项目需向泉州市国资委报备,而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则需向分管市领导报告投资意向,并报备实施方案至泉州市国资委。我市要求投资额在4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在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后5日内报备至市国企党工委,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则需在3日内报审,并由市国企党工委在5日内向市政府报告。

  (二)加强项目规范管理

  1.项目招投标管理。明确施工、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合同的估算价达到一定标准必须公开招标,并进入石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国有企业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企业工程招投标需严格按规定执行,特殊项目需经企业“三重一大”会议决定并报备。

  2.中介机构管理。企业中介服务费用低于50万元的事项,统一在“中介服务超市”抽取中介机构,未纳入中介超市的服务事项按企业内部流程、国资监管部门及省、泉州市、我市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3.项目过程管理。企业需履行工程项目质量及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把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及安全,同时应加强项目分包、工程变更的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按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决算和资产移交。

  (三)强化项目日常监督

  1.严格执行项目报告制度。未经报告的项目不得实施,严禁规避报告制度,严格追究应报未报、未及时报告的行为。

  2.严格约束项目违规转分包行为。项目单位应严格约束并及时发现违规转分包行为,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督促履行合同,并及时上报。

  3.开展廉洁风险教育。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签订廉洁承诺书,项目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开展技术交底、廉政交底,签订廉洁工作协议。全面推行企业工作人员工程建设项目“六不准”行为规范,确保项目建设廉洁高效。

  六、注意事项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管理意见,结合各自企业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未明确事宜按《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泉州市属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发包和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泉国资资本〔2024〕280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国家、省、泉州市和我市相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六不准:不准介绍勘察、设计单位;不准介绍专业分包队伍、施工班组;不准介绍第三方中介服务单位;不准介绍材料供应商;不准接收可能营收企业利益的合作方的吃、请、礼物、纪念品、有价票券、旅游、有偿服务等;不准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剑波,联系电话:0595—887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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