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部门赋权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石狮市司法局 时间:2026-05-07 10:37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印发《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部门赋权事项的通知》(狮政规〔2026〕1号),市司法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4〕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际,对现行赋权事项进行动态评估与调整,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落实省级最新赋权指导目录要求,结合我市基层承接能力和履职事项清单,对已下放的部分专业性较强、基层承接困难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收回调整。通过优化职权配置,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进一步提升基层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工作进展

  本通知立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对照省级2026年指导目录,对现行赋权事项进行了全面评估论证。在充分征求各镇(街道)及相关市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整后赋权事项清单》。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市直部门。通知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有效期至2036年4月8日。

  五、新旧政策对比

  2025年,我市印发《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部门赋权事项的通知》(狮政规〔2025〕3号),对赋权事项进行过一轮调整,调整后赋权事项共计59项,其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33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项、市消防救援大队8项、市农业农村局1项、市海洋发展局7项。

  本次调整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结合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对现行赋权事项承接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评估发现,部分赋权事项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镇(街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承接困难,执法质效有待提升。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4〕40号)关于“建立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对基层接不住、管不好的事项及时予以收回”的要求,以及省级2026年指导目录的更新调整,决定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整:

  (一)收回的事项(共4项)

  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回3项:(1)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2)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3)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上述事项涉及垃圾分类标准和处置设施专业认定等环节,镇(街道)在调查取证时存在专业技术困难,予以收回由原实施机关依法继续履行。

  2.市消防救援局收回1项: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该事项涉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适用认定,专业性较强,镇(街道)执法人员缺乏相应技术能力支持,予以收回由原实施机关依法继续履行。

  (二)保留的事项(共55项)

  本次调整后,市直部门赋予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共计55项。具体保留事项情况如下:

  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保留赋予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30项:(1)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2)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3)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4)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5)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6)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7)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8)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9)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10)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11)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12)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13)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14)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15)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16)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17)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18)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19)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20)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21)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22)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23)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24)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25)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26)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27)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以及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28)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29)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30)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赋予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10项:(1)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2)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3)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4)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5)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6)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7)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8)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9)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10)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3.市消防救援局交由镇(街道)承接落实行政执法事项7项:(1)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2)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3)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4)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5)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6)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7)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4.市农业农村局赋予部分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1项: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具体承接乡镇为灵秀镇、宝盖镇、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

  5.市海洋发展局保留赋予部分沿海镇行政执法事项7项:(1)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2)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3)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4)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5)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6)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7)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具体承接乡镇为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

  六、关键词诠释

  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权力。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智远

  联系电话:0595-8875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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