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4-00059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30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简化工业企业配套设施建设程序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2024〕271号
- 发布日期:2024-08-30
各镇人民政府,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通知》(泉资规规范〔2023〕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工业企业配套设施建设程序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全市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改变土地用途且现状存在已建建筑的条件下,因生产、使用需要,可在其合法用地范围内按简易程序申请增建以下建(构)筑物:
(一)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地上简易低风险单层生产性配套的临时性建构筑物,要求技术结构简单、功能形式单一的,单层层高不超过8米。
(二)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要求,增加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三)因生产管理需要,增加门卫室、停车棚、遮雨棚等设施以及既有厂房在厂房建筑端头加装电梯等。
上述增建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2000平方米。
二、审批方式
(一)项目建设规模符合《石狮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要求的,免办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开工前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报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二)项目建设规模超出《石狮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要求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窗口负责受理,经属地镇政府审查符合条件后转送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技术审查,通过审查后持获批申请表建设,免去后续基建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工业企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
(三)设计单位承诺书(附件3);
(四)方案文本(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用地相关材料);
(五)施工设计图纸。
四、建设及使用要求
(一)建(构)筑物不得超过用地范围,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使用符合消防要求的材料,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开设经营性店面。
(二)临时生产性建筑物建设完成后,应经在泉州市住建局备案的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临时使用年限2年;临时使用年限届满需延期的,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鉴定合格后,须在临时使用年限到期1个月内将鉴定合格报告及延期申请报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有效期一次性不超两年。
(三)工业企业须落实主体责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同时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建设的建筑用途,不得擅自设置液氨、锅炉设施以及用于堆放存储危险物品等。
(四)对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或未经检测单位鉴定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对违反本条第(一)款或临时使用年限到期1个月内未提出延期申请且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直到强制拆除。企业若不配合的,将纳入诚信档案,并抄报金融等部门,停止办理企业的工商、环保、贷款、基建等审批手续。
五、部门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立该类临时建筑管理台账;加大巡查力度,对未按规划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上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的消防安全监管;对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消审批并拆除。
(二)市自然资源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加强联合技术审查组织,加大宣传力度。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
(四)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巡查,按职能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业企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建设承诺书
3.设计单位承诺书样本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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