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2-1500-2025-00020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31
- 标题: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新能源汽车产品出海奖励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交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11-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石狮市扶持新能源汽车产品出海奖励措施》已经2025年市政府党组第16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扶持新能源汽车产品出海奖励措施
为抢抓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机遇,在共建闽赣中部物流新通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省内外“新三样”货源稳定拓展,培育打造新能源汽车集散中心港。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扶持奖励措施如下:
一、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箱量奖励
(一)奖励事项
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出海业务开展以来通过铁水联运方式从江西省境内铁路站点以集装箱班列运往泉州黄塘货运站,并经石狮港口出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业务,给予铁水联运集装箱整车出口奖励2000元/标准重箱、零部件出口奖励1500元/标准重箱(铁路运费未正式下浮前零部件出口参照整车出口奖励标准执行)。
(二)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铁路货物运单扫描件;
4.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箱量奖励申请表(附件1.1);
5.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重箱量汇总表(附件1.2);
6.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理货情况说明(附件1.3);
7.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4)。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公水联运整车出口货量奖励
(一)奖励事项
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出海业务开展以来通过公水联运方式从省外新能源汽车工厂或4S店以公路板车运往石狮,并经石狮港口出海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出口业务,对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给予整车出口奖励100元/辆、对其他省外地区新能源汽车给予整车出口奖励700元/辆。
(二)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公路运输清单扫描件;
4.公水联运整车出口货量奖励申请表(附件2.1);
5.公水联运整车出口货量汇总表(附件2.2);
6.公水联运整车出口理货情况说明(附件2.3);
7.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4)。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滚装航线整车出口航次奖励
(一)奖励事项
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出海业务开展以来在石狮港口开通运营新能源汽车滚装航线整车出口业务,单航次出口新能源汽车整车500(含)辆以上的,给予每航次奖励2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港口作业协议复印件;
4.海事部门出具的滚装航线船舶进(出)口岸审批记录或进(出)港报告记录;
5.滚装航线整车出口航次奖励申请表(附件3.1);
6.滚装航线整车出口每航次列表(附件3.2);
7.滚装航线整车出口理货情况说明(附件3.3);
8.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4)。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申报企业实时收集申报材料,每季度将材料报送市交通港口局汇总。本措施在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上架审核通过后,申报企业按要求登录平台企业端口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相关部门通过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同步审核申报企业的失信、涉黑涉恶等情况。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审核企业的申报资质,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市交通港口局复核结果后,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下达资金,市交通港口局按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经审批的申报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中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包括以新能源作为动力(含混合动力)的各类小客车、中巴车、大巴车、货运车辆、工程机械车辆等。
(二)本措施奖励对象为开展相关业务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码头企业。码头企业须统筹使用奖励资金,在申报奖励资金时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市交通港口局批准,将奖励资金全额惠及承揽新能源汽车产品业务的承运人、代理企业等。此外,码头企业应同步安排配套资金和实行降本增效措施,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海业务做大做强。
(三)本措施实施完毕后,市交通港口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资金申报材料、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等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五控制、列支。
(四)本措施的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箱量奖励可与本措施出台前上级现行的铁水联运奖励政策同时享受,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五)奖励资金由石狮市财政负担,由市交通港口局实行总额控制,本措施全部奖励事项的奖励总额上限为500万元。
(六)本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到期后本措施自动终止且不再延续出台。有效期内若泉州港纳入江西省口岸“三同”政策试点,则本措施的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箱量奖励自行终止不再兑现。即在某一季度中出现上述情况,则纳入“三同”试点之前已实际开展业务并符合本措施申报条件的,可按奖励标准申请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箱量奖励;纳入“三同”试点之后开展业务的,不再进行奖励。
(七)本措施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上级新出台“新三样”产品出海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如我市奖励标准等于或低于上级,按上级政策执行;如高于上级,企业先申请上级奖励资金后向我市申请补齐不足部分。若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或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由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附件:
1.1. 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箱量奖励申请表
1.2. 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重箱量汇总表
1.3. 铁水联运集装箱出口理货情况说明
2.1. 公水联运整车出口货量奖励申请表
2.2. 公水联运整车出口货量汇总表
2.3. 公水联运整车出口理货情况说明
3.1. 滚装航线整车出口航次奖励申请表
3.2. 滚装航线整车出口每航次列表
3.3. 滚装航线整车出口理货情况说明
4. 申报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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