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3000-2025-00053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3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对象卡折代管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25〕45号
- 发布日期:2025-06-16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对象中卡折代管对象管理工作,确保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众的资金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滥用、挪用问题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范围
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
二、代管主体与要求
1.亲属代管。(1)代管亲属为监护人的,需提供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留存:能体现双方直系血缘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相关材料,如人民法院判决监护等相关材料、被监护人所在地村(居)委会等机构指定监护等相关材料)。(2)对象本人指定由其他近亲属作为被委托人,需签订服务对象、卡折代管人、镇(街道)作为见证人三方卡折代管协议(详见附件1)。(3)对象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表达意愿,又没有监护人的情况,经村(居)研究决定,可指定由其亲属作为被委托人,需签订村(居)、卡折代管人、镇(街道)作为见证人三方卡折代管协议(详见附件2),镇(街道)、村(社区)民政经办工作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服务对象卡折使用情况,了解账户余额及代管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确保代管资金全部用于服务对象的生活开支。
2.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代管。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护人、近亲属、照料人,或监护责任暂时尚未明确,经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可由属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被委托人。需签订村(居)、卡折代管人、镇(街道)三方卡折代管协议(详见附件3),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取款、购物,并确保代管资金全部用于委托人的生活开支。同时要求被委托人建立代管资金开支明细账簿(详见附件5),镇(街道)、民政部门不定期查看账户余额及代管资金使用情况。
3.机构代管。对于常年托养在机构的服务对象,由机构代为保管服务对象卡折的,需签订托养机构、服务对象、见证人三方卡折代管协议(详见附件4),被委托机构要确保代管资金全部用于委托人的治疗、护理及生活开支。同时要求被委托机构建立资金开支明细账簿(详见附件5),镇(街道)、民政局不定期检查账户余额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1.各镇(街道)对辖区民政服务对象卡折代管信息进行定期复核(详见附件6),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2.卡折代管人因工作调动,其代管职责应由其接替者自动接管,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代管人不再适合代管卡折,应及时作出调整。民政服务对象退出救助(补贴)身份时,代管卡折任务应根据职责做出相应调整,并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件7)
四、工作要求
1.镇(街道)、村(社)要及时排摸民政服务对象卡折使用情况,重点关注重残,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等特殊群体的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2.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民政服务对象卡折备案,定期复核,确保民政服务对象银行卡折代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民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附件:1.卡折代管协议书(本人指定委托)
2.卡折代管协议书(村居委会指定委托)
3.村(社)工作人员卡折代管协议委托书
4.机构卡折代管协议委托书
5.卡折代管收支情况明细表
6.民政服务对象卡折委托代管代领备案汇总表
7.石狮市民政服务对象补助资金代管卡折交接确认书
石狮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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