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因原水价格上涨,为合理配置水资源,确保我市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经2024年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城镇供水价格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包含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或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幅度
单位:元/吨
序号 |
类别 |
提价前 |
提价后 |
||
1 |
居民用水 |
第一级 |
25 m3以内部分(含25m3) |
1.80 |
2.25 |
第二级 |
26-35 m3部分(含35 m3) |
2.7 |
3.38 |
||
第三级 |
36 m3以上部分 |
5.4 |
6.75 |
||
2 |
非居民用水 |
2.15 |
2.6 |
||
3 |
特种用水 |
2.80 |
3.3 |
注:1.以上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2.对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用户实行季节性加价,每年6-10月份用水高峰期在居民用水基础价格加价20%。
3.水费实行按月计量按月结算。
三、继续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过渡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用户用水定额,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文件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核定,并予以公布。
四、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的规定,当调定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城镇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1:1同向调整。由市发改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相应予以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五、综合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低保用户的补贴力度。为确保我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本次水价调整及实施阶梯水价而受影响,对使用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自来水并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石狮市民政部门核定公布的名单为准),将采取定额水量减免的方式给予优惠,减免标准为每户每月减免8吨水量,收费时按月直接减免优惠水量。
(二)加大管理力度。一是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公开”(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确保调价收入用于升级供水工艺、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服务;二是供水企业要提升服务质量,落实抢修服务零时差的服务承诺,实现抢修工作的“三快一好”,不断完善24小时服务系统,把“跑、冒、滴、漏”现象降到最低,促进企业降低供水成本,确保安全、高效、优质供水。
六、实施时间:自2024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10年。原《石狮市经济局关于调整石狮市供水价格的批复》(狮经价〔2015〕28号)即行废止。
七、本规定由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图文解读】《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2024-04-30
- 《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政策解读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