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6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成立建设项目供地前期工作专班的通知》(狮用地会〔2024〕2号)(以下简称《专班》)文件内容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石狮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储备土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有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局划定的区域为准。
(二)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储备土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超过50米以上(公共电网指10千伏及以上供电接入点,含变电站、环网柜、电杆、开闭所、配电室等供配电设施)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二、分担机制
(一)按照“政企共担、分类实施、专款专用”的原则,落实《办法》政企分担范围的规定,其中:
地方政府承担建设费用的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取得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储备土地范围内直接相关的电力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含电缆管沟管廊等)。
供电公司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全市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低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
用户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申请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且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的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以及用户提出超出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或个性化需求的电力接入工程,由用户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并负责后期运维管理;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接入工程,由用户决定是否由地方政府承担建设费用;如果用户选择由政府承担,则后续正式用电或其他用电需求的相关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政府或供电公司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电力接入工程,因用户原因造成电力接入工程废止、供电方案变更等引起的新增电力接入工程,由用户承担已投入、新增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用户主体已享受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政策的,申请增容、分户、迁改及建设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独立建造停车库等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不超过50米的电力接入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二)用户应据实申请报装,若受电变压器容量与用户报装容量不匹配,由属地政府或供电公司据实调整供电方案,避免投资浪费。
(三)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应健全资金拨付机制,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实行专款专用。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不得由承建企业垫付资金。由供电公司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按照供电公司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三、实施流程及要求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供电公司项目信息传递和沟通,尽早将用户用电需求告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为用户提供主动超前的报装服务。
(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储备土地电力接入工程项目,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1.项目启动。根据《专班》工作要求,自然资源局依据出让土地的相关规划指标,进行电力接入成本测算,并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
2.项目审批及招标。根据《专班》工作要求,供电公司在收到用户用电申请后,牵头完成是否需延伸建设电力接入工程的审批手续,并将需求报送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国投集团作为电力外线接入工程(用户建设规划红线外)的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用户申请用电需求时间,根据《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石狮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石狮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亿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福建省亿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设计、预算编制及建设,供电公司配合提供项目图纸审核指导。
3.项目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协调和施工质量监督,供电公司配合开展工程施工指导与验收,确保接入工程适度超前于用电项目需求时间建成。
4.项目结算。根据《专班》工作要求,电力接入工程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依据实际工程量等相关材料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经建设单位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工程结论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拨款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向市财政局请款。
(三)《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要严格按照最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对于非供电公司承担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单位要提前通知供电公司参与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供电公司实行专业化运维管理;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应在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接入供电和无偿移交。移交后电力接入工程的后续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供电公司应按照合理节约原则,提出科学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方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接入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项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补助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发改局、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协作联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强化政策研究,推动政策创新,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本细则各项举措落地执行。
1.部门联动例会机制。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各单位指定相对固定的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工作,加强日常联系,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2.分工协作推进机制。根据《专班》工作要求,市发改局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的组织协调、推进督促,国投集团负责项目立项审批,财政局负责电力接入工程费用预算及拨付,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
3.定期反馈报告机制。市发改局定期组织对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建立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提升工作成效。
(二)推行工程建设限时制和契约制。加强电力接入工程时限管控,对于政府或供电公司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实行建设时间时限管控,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要与用户受电工程同步推进或适度超前完工,满足用户接电时间需要。对于涉及政府承担建设费用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应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电力接入土建工程、电气工程及用户内部工程完工时间,明确各方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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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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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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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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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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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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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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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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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式五份,供电公司一份,项目审核单位各一份,项目单位一份。
- 【图文解读】《石狮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2024-12-31
- 【文字解读】《石狮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