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石狮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8月20日
石狮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残疾人机构托养工作,切实改善无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人的生活境况,在充分总结之前实施5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石狮工作实际,决定继续实施重度肢体残疾人、中轻度智力残疾人或稳定期轻度精神残疾人(含孤独症患者)托养服务补助项目(本方案所称“托养服务”均指“机构托养服务”)。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
(一)补助标准
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医疗救助后,对入托残疾人个人承担的托养服务费用,按最高2400元/月/人的补助标准,由市级财政资金对入托残疾人进行补助。
(二)补助条件
入托残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补助:
1.石狮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2.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级分类标准,“重度肢体残疾人”指的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3.在石狮市区域内经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成立的各类养老服
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接受托养;
4.与上述机构之一签订6个月及以上的托养服务协议。
(三)资格审批
1.提出申请。由入托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石狮市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审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2)《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3)入托残疾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4)入托残疾人与托养服务机构签订的有效期6个月及以上的托养服务协议1份;(5)《入托残疾人诚信承诺书》1份。
2.机构确认。托养服务机构对申请补助的残疾人是否在本机构托养进行确认,在《石狮市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提供加盖机构印章的本机构提供托养服务的项目、内容清单(如托养服务协议中已包含相关内容,可不再提供)及《托养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3.残联审批。经入托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审核后,再由市残联对申请人资格和托养服务机构资格、服务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残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后,在《石狮市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四)资金拨付
1.季度申报。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入托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市残联提供托养费用税票及经托养服务机构签字盖章确认的托养服务清单,重点要提供能够证明接受托养服务的相关资料。
2.审核拨付。经市残联审核并集体研究后,依据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补助款项拨付至入托残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3.加强监管。市残联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对骗取补助资金的残疾人及托养服务机构依法处置:(1)依法追回所骗取的补助资金;(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资格确认和延续。市残联将对符合补助资格的申请人进行确认。重度肢体残疾人获得补助资格后,只要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接受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均可继续享受补助资格。
2.实际托养的认定。(1)每个月允许无实际托养的天数最多为4天。无实际托养4天(含4天)以内的,当月托养服务补助资金予以全额发放。(2)每个月无实际托养天数超过4天的,超出的天数按每天80元扣减托养服务补助资金。托养服务机构须在每月费用清单上载明实际入托天数,费用清单及请销假手续须作为核发入托残疾人补助资金的相关凭证。(3)每个月允许无实际托养的天数仅在当月有效,不得在不同月份之间调剂使用。
3.政策衔接。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期间,若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则不再享受本规定所列的残疾人托养补助政策,转而执行我市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中轻度智力残疾人或稳定期轻度精神残疾人(含孤独症患者)托养服务补助项目
(一)托养机构
依托泉州市残联设立的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对符合条件并有托养意愿的中轻度智力残疾人或稳定期轻度精神残疾人(含孤独症患者)进行托养,并给予适当补助。
(二)入托条件
入托残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补助:
1.石狮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
2.年龄在16 至 45 周岁的中轻度智力残疾人或稳定期轻度精神残疾人(含孤独症患者)[根据《泉州市残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泉残〔2019〕47号)精神,“中轻度智力残疾人或稳定期轻度精神残疾人(含孤独症患者)”,指的是二、三、四级智力残疾人或二、三、四级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含孤独症患者)];
3.具有人物辨别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4.法定监护人(或经济担保人)具有支付入托所需个人缴交费用的经济基础和意愿;
5.无传染性或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癫疯病等疾病;
6.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三)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按照《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泉残〔2019〕33号)精神,托养服务费由泉州市级财政承担为主、县级财政适当配套和个人缴交部分构成,人均年托养服务费约 40700 元,其中:泉州市级财政承担 23700 元/人/年,县级财政承担 5000 元/人/年,入托残疾人个人承担不超过 12000 元/人/年(不含伙食费);此外,入托残疾人个人需另外承担6000元/人/年伙食费。平摊到每个月的托养服务费为3900元/人/月(含伙食费),其中:市县两级财政承担2400元/人/月,入托残疾人个人承担1500元/人/月(含伙食费)。
2.缴费方式
(1)财政资金划拨。市残联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入托残疾人进行审核认定,会同市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实际入托人数和承担比例,即5000 元/人/年的标准,于每年 3 月 31日前将资金拨至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账户。
(2)入托残疾人缴费。入托残疾人按季度提前向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缴交托养服务费(入托未满一季度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并缴交)。
(四)审批程序
1.入托程序
(1)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石狮市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2),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组织石狮市残联工作人员及项目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家访,初审合格后,通知残疾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2)申请人向石狮市残联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2 张近照及体检报告,有经济担保人的还需提供经济担保承诺书,石狮市残联审核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原件上报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
(3)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对申请人资格及材料进行终审并签署终审意见,拟定适宜入托残疾人名单,填写《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人员花名册》,进行公示、备案。
(4)残疾人入托时,项目托养服务机构与入托残疾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一个月观察期托养协议及风险知情同意书。观察期结束后与符合入托条件的残疾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正式合同,报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备案,并建立托养对象个人档案。观察期间,如发现不适合入住的情况,通知监护人办理退托手续。
2.出托情形
入托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终止托养服务:
(1)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经评估达到一定参与社会生活水平,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和工作能力;
(3)出现突发性、传染性或重大疾病,需赴医院治疗;
(4)经催缴延迟 2 个月未缴纳托养费用;
(5)托养期满;
(6)出现其他不适合托养的情形。
出托后仍有入托需求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审批。
3.出托程序
(1)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出托申请书或项目托养服务机构向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提出终止托养服务申请书(一式两份)。
(2)泉州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对出托申请事项进行复核、批准。
(3)项目托养服务机构与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办理出托手续,将出托残疾人移交其法定监护人监护,并附个人托养档案。
本方案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30年8月19日止。《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发放事项的补充说明》(狮残联〔2021〕14)同步废止,本方案的解释权归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1.石狮市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格审批表
2.泉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