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湖滨街道社区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规定》的通知
狮湖处〔2020〕34号

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居民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防止集体资产资源流失,现将修订后的《湖滨街道社区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滨街道社区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维护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共泉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石狮市农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滨街道范围内的社区集体资源的配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集体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房产、市场及其它公共设施;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依法取得的滩涂、海域、矿产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开发权;集体资产所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设施经营权等;其他属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济效益的村集体资源。

  市场化配置是指通过公开出让、出租、承包或投资合作开发等市场竞争形式,对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配置。

  第三条  集体资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应遵循依法、竞争、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第四条  居委会是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居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所辖社区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配置形式 

  第六条  集体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投资合作开发,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公开竞价、邀请招标、公开协商等市场化配置方式进行。

  (一)固定资产、资源出让一般采用公开拍卖方式;

  (二)资产租赁、资源发包、投资合作开发等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竞价方式。

      项目设置和评估 

  第七条 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拟出让、出租、承包或合作开发的集体资源项目,须经居委会研究,并结合同期同类型资源市场行情对配置项目进行评估作价。出让、投资合作开发项目采用项目总额估价,出租、承包项目采用年收益估价。

  (一)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将拟配置的项目及估算价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确立配置项目和确认配置底价。出让、合作开发项目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及出租、承包项目年估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合理底价。

  (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须将拟配置的项目及估算价提交社区两委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确立配置项目和确认配置底价。

      配置标准 

  第八条(一)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配置:

  1、集体资源的占用费和使用费(包括租金)年估算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2、集体资源与他方投资合作开发估算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3、集体固定资产、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出让估算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二)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竞价等形式进行配置:

  1、集体资源的占用费和使用费(包括租金)年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

  2、集体资源与他方投资合作开发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

  3、集体固定资产和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出让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

  低于上述标准的,经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后,可采用其他的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配 置 程 序 

  第九条  采用招标形式配置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采用拍卖形式配置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竞价形式配置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配置文件。集体资产资源项目配置前,须制作配置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置方式、配置条件、确定配置结果的方法和标准、配置小组组成、违约责任等。配置文件应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发布配置公告。配置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竞标人的资格、配置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应注意事项。配置公告应在居务公开栏、报纸、街道社区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实施配置。配置前,应成立由居委会、居务监督小组、居民代表共同参加的配置小组,配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参加谈判的竞标者不少于3个。

  因竞标者不足3个导致流标,重新配置时竞标者依然少于3个的,可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配置。

  配置实施由配置小组组长主持,配置小组应严格按照配置文件要求实施配置,确定配置结果。配置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居务公开栏或公众媒介公布。

  项目配置应在街道集体资产资源配置服务中心进行,配置服务中心人员应参加指导和监督。

  (四)签订合同。配置结果确定后,双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定合同。合同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竞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业主串通勾结的;

  (二)竞标人以向业主或者配置小组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竞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不与业主签定合同的;

  (五)竞标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获取中标的。

      责 任 追 究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资源配置所得收益作为居财收入,应严格按照《石狮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规定》及《湖滨街道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在居务公开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侵占。

  第十三条  集体资源配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及时改正对直接,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不进行市场化配置的;

  (二)将应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化整为零的;

  (三)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市场化配置的;

  (四)不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

  第十四条  负责集体资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与竞标人、合作方相互串通勾结,损害集体利益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侵占集体资源配置收益的;

  (三)失职、渎职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   则 

  第十五条  原则上房屋及建筑物等租赁期不超过3年,集体土地、果园、水库等租赁承包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年限的(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年限),必须报经街道办事处同意,按社区民主程序通过。租赁或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的,应约定租赁金或承包金递增。

  第十六条  签订集体资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经济合同前,应将经济合同规范化审核作为必要程序,发挥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确保合同合法规范、权责清楚。

  第十七条  严禁承租或承包者对集体资源实施转租或转包。租赁承包期间,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或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  集体资源出租、承包、投资合作开发期满后,如须再配置的,应遵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重新进行配置,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承包方、合作方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配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7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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