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省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街道后洋社区富康小区5号楼4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68209B
你(单位)在石狮市辖区内承建的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B11商住综合楼工程的施工现场存在电焊工张在勇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施工单位法人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勘验笔录等。
2024年9月20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住建建(2024)告字第023号)并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规定,认定违法情节为第一阶次。
决定处罚如下:对你(单位)福建省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