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泓发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966号503室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DAKBBE3W
你(单位)在石狮市辖区内承建的石狮东方万佳国际酒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存在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土方开挖作业但未按要求开启喷淋系统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裸露土方未及时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片;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2024年10月23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住建建(2024)告字第024号)并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801.115.1规定,认定违法情节轻微。
决定处罚如下:对厦门泓发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