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福建省闽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潘厝村潘园东路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3PE4J0B
当事人二:谢清清
身份证号码:350************510
你(单位)在石狮市宝盖镇鞋城B区敬业路136号实施施工的石狮市宏伟天宏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项目现处于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且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程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2024年10月1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住建建(2024)告字第026号)并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4.12“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规定,认定违法情节严重。
决定处罚如下:对福建省闽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法人谢清清处单位罚款数额8.5%即17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